
哪怕是砍伐自家林木,如果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达到一定数量就属于犯罪行为。植树节到来之际,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3月1日公布三起盗伐、滥伐林木罪案例,号召全社会同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共同保护好我们美丽的绿色家园。
案例一:陈某某滥伐林木案
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黄陂区某地自家责任山上,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马尾松199株。经武汉市森林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23.92332立方米,折合材积15.55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决其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案例二:王某某、彭某某等盗伐林木罪
2015年1月18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梁某华、梁某宽、梁某裕驾车到武汉市黄陂区黄孝公路某路段,私自砍伐位于公路旁边的武汉某林业有限公司栽种的意杨树40株。经武汉市森林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梁某华、梁某宽、梁某裕采伐蓄积量为3.88立方米,折合材积2.52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梁某华、梁某宽、梁某裕赔偿武汉某林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计人民币两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梁某华、梁某宽、梁某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判决五被告犯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均已缴纳)。
案例三:徐某某滥伐林木案
2015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武汉市黄陂区某地购买了村民郭某某、汪某某、裴某某三家责任山上的松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马尾松282株。经武汉市森林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采伐林地面积6.5亩,活立木蓄积量为24立方米,折合材积15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决其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小资料: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