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一村支书贪污扶贫资金获刑11个月被罚10万元
2018-01-21 09:58:59
来源:楚天快报

11日,从南漳县人民法院获悉,南漳县城关镇某村原党支部书记鞠某因贪污扶贫资金,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5年9月9日,南漳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将涉嫌职务侵占罪的鞠某抓获,并依法移送起诉。2016年4月21日,南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鞠某于2005年至2014年担任南漳县城关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先后以该村名义向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修建村级公路。2012年7月31日,省发改委拨付给该村村级公路以工代赈建设资金15万元。同年8月19日,鞠某向城关镇递交了拨付申请,并以王某的名义与城关镇人民政府签订《南漳县城关镇某村以工代赈乡村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3年2月6日,南漳县财政局将15万元以工代赈资拨付到鞠某提供的银行卡上。鞠某于当日取出14万元,将剩余的1万元存在王某银行卡中,并将银行卡还给王某。鞠某用14万元以工代赈资金支付税款、修路工程、村招待费等共计77045.4元,剩余62954.6元据为己有。
案发后,鞠某退缴赃款32954.6元。诉讼过程中退缴赃款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鞠某身为党支部书记,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以工代赈”工程管理工作中,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以工代赈的扶贫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鉴于被告人鞠某当庭自愿认罪,并退缴全部赃款,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