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再婚家庭的父母来电咨询重组家庭的继父母是否要对继子女办理收养登记?办理收养登记和不办理收养登记有什么不同的结果?
就此问题我们向湖北省涉外收养中心进行了询问和了解。
继父母是指子女母亲或者父亲再婚的配偶;继子女是指夫或者妻一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即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或者生父母离婚,生父或者生母再婚。
我国现行民法典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继父母与接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则不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只有当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后,继父母身份转变为养父母,继子女身份转变为养子女,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与生父或生母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继子女收养有哪些特别规定?
鉴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收养法律法规对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条件规定较宽,基本上没有限制性规定,只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即可。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放宽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即只有未成年的的继子女才可以被收养。
办理继子女收养需要哪些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并参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通知》相关规定要求,继子女收养,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收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3)被收养人生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送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5)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或居民身份证;
(6)送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亲子关系证明;
(7)被收养人年满八周岁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证明。
如果送养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可以不提供第一、二项证明材料,但再婚一方应当提交送养人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证明由医疗卫生单位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县以上公安部门出具)或者人民法案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本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从保护收养关系当事人权益出发,收养继子女时,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也应与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一样,提交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在办理登记时一同到场。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吴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