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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公布疫期十大市场违法典型案件
2020-03-16 13:52:27   来源:今日湖北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的价格及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和制售不合格产品质量违法案件。

3 月 15 日,记者获悉,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了 10 起有关疫情防控用品和民生商品领域违法典型案例,要求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依法经营。

咸宁市公布疫期十大市场违法典型案件


一、通城县百佳兴购物中心哄抬蔬菜价格案

2020 年 1 月 26 日,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百佳兴购物中心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大幅度提高生蔬类商品销售价格。经查,1 月 24 日,当事人从湖南某蔬菜批发市场购进花茄子、生姜、铁棍山药等蔬菜,1 月 26 日,该超市在蔬菜销售区销售上述蔬菜时,零售价较进价大幅上涨,当事人行为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2 月 3 日,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8913 元、罚款 44565 元的行政处罚。


二、赤壁市好百年大药房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案

2020 年 1 月 23 日,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相关部门移送线索对赤壁市好百年大药房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无外包装标识,同时也未标注产品注册号、产品标准、厂名厂址的口罩,且无法提供销售的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已实行注册管理的相关证明文件及相关购销凭证、记录及票据。

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尚未售出的口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进行立案调查。2020 年 2 月 10 日,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 600 个,没收违法所得 420 元,罚款 5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崇阳县石城镇英明药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0 年 1 月 25 日,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崇阳县石城镇英明药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将商品随意摆放在收银台上及收银台旁的纸箱内,商品未标明商品价格、计价单位、规格型号、产地等基本信息,消费者购买时,营业人员随口叫价。当事人行为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


四、高新横沟世腾精米厂生产销售批量定量包装大米缺斤少两案

2020 年 2 月 16 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高新横沟世腾精米厂销售与定量包装标称重量不符的袋装大米,且实际称重明显小于包装标称重量。

经查,当事人从外地购进稻谷并加工成"万友"精制米和猫牙米,分别用外包装标注 15㎏的定量包装袋封装。截至 2020 年 2 月 16 日,当事人生产的外包装标注 15㎏,实际只有 13㎏的"万友"精制米 144 袋,存放仓库尚未销售;生产的外包装标注 15㎏,实际只有 12.5㎏的猫牙米 60 袋,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和 2 月 13 日以每袋 58 元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 3480 元。对尚未销售的 144 袋"万友"精制米,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责令并监督当事人补足重量予以重新封装。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批量定量包装猫牙米,平均实际含量为 12.5㎏和 13㎏,小于包装上标注的含量,且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包装标注净含量的违法行为,并于 3 月 7 日作出罚款 6960 元的行政处罚。


五、赤壁市微微印象商贸有限公司哄抬价格案

2020 年 1 月 28 日,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赤壁市微微印象商贸有限公司疫情期间涉嫌高价销售口罩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从 1 月 20 日起分批次采购口罩防护产品。在进货成本价格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在连续 4 天的经营期间内,多次连续大幅提高防疫用品口罩的销售价格,涨幅分批次达到 116%、147%、183%,当事人行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 70000 元的行政处罚。


六、咸安区叶波大润发超市不明码标价案

2020 年 2 月 12 日,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咸安区叶波大润发超市不按明码标价加价销售商品。经查:2020 年 2 月 12 日,当事人销售的金针菇标价 10.19 元 / 斤,但与消费者结算时为 14.39 元 / 斤。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118 元,罚款 4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七、嘉鱼县阳光大药房哄抬价格案

2020 年 1 月 23 日,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嘉鱼县阳光大药房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嫌高价销售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经查,嘉鱼县阳光大药房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从湖北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口罩,并于当天在嘉鱼县三处连锁药店开始销售,其销售价格在进价基础上购销差价率分别为 127% 和 105%。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16775 元,罚款 3355 元的行政处罚。


八、湖北康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城西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0 年 1 月 23 日,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后,对湖北康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城西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口罩过程中未标明商品型号、价格等信息,仅通过口头向消费者报价。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消费者所举报的口罩产品已销售完毕,现场无实物。当事人行为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以简易程序当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 1000 元的行政处罚。


九、咸宁楚天大药房有限公司哄抬价格案

2020 年 1 月 28 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举报:咸宁楚天大药房有限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高价销售口罩。经查,当事人 2020 年 1 月 20 日从高新温泉某商行采购三种规格型号的口罩,零售价较进价大幅上涨。当事人行为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602.5 元,罚款 2107.5 元的行政处罚。


十、咸安区永和大药房销售无标签标识的口罩案

2020 年 1 月 27 日,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咸宁市咸安区永和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一次性口罩无标签标识,无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无标签标识的口罩的行为。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 750 元的行政处罚。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咸宁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密切关注防疫用品和粮油肉蛋菜果等民生商品价格和质量,加强和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重拳打击、露头就打,坚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中国食品安全报网记者胡毅、熊源、通讯员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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