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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特许权使用费出新规,武昌海关主动服务赢好评
2019-05-17 13:20:26   来源:今日湖北

5月14日,记者从武昌海关获悉,《海关总署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8号)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新规涉及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纳税时限、适用的汇率、税率等内容。新规正式实施以来,企业普遍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应税确认专业性较强、申报纳税程序复杂,存在较大的申报错误风险。为帮助企业正确理解特许权使用费纳税申报新规定,武昌海关采取主动服务、宣讲政策、简化申报手续等方,帮助企业平稳度过政策磨合期。在武昌海关的帮助下,辖区数十家企业掌握了最新纳税申报程序,降低了企业申报错误风险,提高了通关时效,赢得了辖区企业一致好评。

据武昌海关稽查科相关负责人介绍,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区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商标权、著作权、分销权及销售权等许可或转让而支付的费用。海关规定: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应计入相应进口货物完税价格,需要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根据新规,海关将全面实行进口货物涉及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税收征管新模式。企业在填制报关单时,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纳税申报分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海关按照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二是企业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海关按照接受企业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武昌海关主动作为,通过如下四个方面的工作服务企业适应新政策:

一是在新政策执行的初期,探索开展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咨询协助业务,并尽量简化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程序,以此提高企业申报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帮助企业度过初期困难。


二是以参与海关总署修改海关法主动披露课题为契机,全面研究海关主动披露有关政策,提出放宽应税特许权使用费主动披露适用条件的合理化建议,更有效地将进口环节与后续监管环节的主动披露相结合,建立企业申报容错机制,最大程度上释放主动披露改革红利。


三是加大新政策宣传的力度,主动送政策上门,指导企业学懂弄通新政策的规定,掌握申报纳税方法,对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现场答疑。


四是做好政策衔接服务,引导企业新旧政策。平稳过渡对新政策正式实施之前(2019年5月1日之前)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遗留事项进行了合理安排,要求企业在新政实施之前及时开展延续性主动披露,及时解决遗留问题,适应新政策。

新政策进一步完善了海关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旨在引导企业适应关检业务融合全通改革的自报自缴通关模式,提升海关监管效能。武昌海关在坚决贯彻落实、保障国家税款足额征收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大服务企业的力度,实现加快通关速度和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目标。(通讯员 陈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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