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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通过
2026-04-01 15:31:11   来源:极目新闻

3月31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条例自1995年颁布以来,第二次修订。

据了解,新修订的《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有5方面变化。一、职责更清晰:明确政府与军事机关依法履职,压实征兵办公室统筹协调职责,强化国防教育与征兵宣传,营造参军报国氛围。二、准备更规范:高校建立兵员预征预储机制;年满18周岁男性公民应在当年完成兵役登记。三、考核更严谨:严禁擅自扩大政治考核范围;对体检、政审结果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新兵审定实行集体考评、择优定兵。四、保障更有力:推进征兵服务站标准化建设;省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补助标准动态调整;发挥廉洁征兵监督员作用,确保公平公正。五、追责更严格:拒服兵役被除名者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明确妨害征兵工作的单位及个人法律责任,强化刚性约束。

在征兵准备方面,《条例》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公民初次兵役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指导有关单位在办理新生入学、毕业离校、居民身份证申领、户口迁移等业务时,查验公民兵役登记凭证;对未进行初次兵役登记或者登记信息不准确的,有关单位应督促其配合完成登记或信息更新。

在综合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被批准服现役的,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符合前款规定入学或复学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补偿(减免)学费、代偿助学贷款、免修相关课程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报考研究生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加分、定向招录、免试等政策。

同时,《条例》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强制其进行兵役登记,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处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依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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