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
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未履行承接查验档案移交义务
(一)基本案情
海珀御观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在海珀御观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一直未向海珀御观小区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未履行承接查验档案移交义务。
(二)法律依据
违反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武昌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对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水费
(一)基本案情
东湖天下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代收水费过程中,将加压及水损费用固定为0.33元/吨,并未据实核算;在水费公示时,也将加压及水损费用纳入水费收费而非物业收费项目,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水费。
(二)法律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13067.99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计313067.99元的罚款。
案例三
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未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且值班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
(一)基本案情
伍家岗区消防救援大队现场检查时发现,融公馆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未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且值班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
(二)法律依据
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伍家岗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作出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大冶市御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擅自利用小区共用部位经营,涉嫌侵占小区公共收益
(一)基本案情
大冶市住建局在开展“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工作中收到业主反映,云峰国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大冶市御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利用小区共用部位经营,涉嫌侵占小区公共收益。经大冶市住建局工作人员赴现场核查,小区存在路面停车、户外广告等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违反了《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大冶市住建局将该线索移交大冶市城管局处理,依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大冶市城管局责令该物业企业限期整改,并作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竹山县美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及时公示小区公共收益,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一)基本案情
竹山县住建局在开展“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工作中发现,龙背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竹山县美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公示小区公共收益,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二)法律依据
违反了《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竹山县城管执法局对竹山县美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案例六
石首市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
(一)基本案情
石首市消防救援大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观澜国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石首市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为小区提供服务时,存在小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的问题。
(二)法律依据
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石首市消防救援大队对石首市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6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宜昌维富康物业有限公司沙洋分公司
违规收费、未执行政府指导价
(一)基本案情
沙洋县房产服务中心在开展“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工作中收到业主投诉,澜岸观邸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宜昌维富康物业有限公司沙洋分公司在收取小区居民转供电费用过程中违规收费、未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问题。
(二)法律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沙洋县房产服务中心将问题线索移交至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宜昌维富康物业有限公司沙洋分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四川万景汇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
违规加收商铺电费
(一)基本案情
黄州区住建局在开展“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工作中收到业主反映,万景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四川万景汇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违规加收商铺电费。经黄州区住建局与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小区物业企业违规加收了108户商铺电费。
(二)法律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问题线索移交至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四川万景汇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物业企业退还多收取的161740元费用,并作出罚款1617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黄冈东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时限向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基本案情
罗田县住建局在开展“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检查中发现,一品福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黄冈东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与罗田县一品福第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未按规定时限向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法律依据
违反了《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罗田县住建局对黄冈东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物业服务企业限期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案例十
湖北域中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未按要求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一)基本案情
崇阳县住建局联合崇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小区检查中发现,雍景公园里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湖北域中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在为雍景公园里小区提供服务时,存在地下车库部分室内消火栓水枪、水带缺失的问题,物业企业未按要求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二)法律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崇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湖北域中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