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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建立安全总监制度 专职专责行使一票否决权
2019-09-25 09:57:51   来源:人民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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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武汉9月24日电 23日下午,从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召开的《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新闻发布会获悉,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激发广大安全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湖北将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

湖北省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航空航天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建立安全总监。同时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

安全总监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从而确保安全总监工作者的专职性和专业性。安全总监的职责包括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制止或撤销本单位负责人下达的任何影响安全生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决定;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按照组长负责制,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生产经营单位调查的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三人以下以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以下的一般事故等十项内容。

安全总监由生产经营单位选任、聘用或由上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委派后,以正式文件予以任命(生产经营单位对任命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安全总监人选须熟悉安全管理体系,熟悉本行业领域的安全规章制度、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熟悉本单位的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风险点和重大危险源;须取得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者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或者具有高级、中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分别满3年、5年。安全总监享受本单位副职待遇。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将加强检查考核,将安全总监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推进安全总监制度工作敷衍和落实不力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加强监督执法,各地各部门对没有按《通知》要求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张沛 周怡)

(责编:关喜艳、张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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