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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发布3起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25-12-05 09:53:02   来源:极目新闻

母猪肉冒充牛肉,肉类熟食添加“日落黄”,“压片糖果”有毒……近日,湖北省法院发布一批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母猪肉冒充牛肉销售金额达数百万元

崔某胜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2022年12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崔某胜陆续从湖北省襄阳市、河南省南阳市等地屠宰场及被告人李某柱处购进母猪肉,并先后雇佣多人将母猪肉加工伪装成牛肉,再以每斤11元至18元不等的价格持续在湖北仙桃、石首、孝感、汉川等地市场进行批发销售。在此期间,被告人形成采购、加工、销售、运输、结算、记账的全链条分工协作配合。经鉴定,崔某胜犯罪团伙销售假牛肉金额累计高达497.47万元。另有被告人刘某俊以同样货源购买母猪肉,加工伪装成牛肉后,销售给被告人彭某志等人,销售金额累计66.9万元。彭某志与被告人赵某伟合伙,并雇佣被告人李某博送货及帮助销售,支付其固定工资。经鉴定,彭某志销售金额累计9.56万元;赵某伟、李某博销售金额累计7.35万元。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崔某胜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假牛肉制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被告人的行为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判处被告人崔某胜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经营行业;判处被告人李某柱、彭某志、赵某伟、李某博等十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至2万元不等。被告人崔某胜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497.47万元,被告人刘某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66.9万元,并责令二被告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以母猪肉冒充牛肉进行销售的食品犯罪案件。本质上是以假充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及食品权益,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通过“主犯重判+全链条追责”的裁判方式,对涉案被告人依法惩处,对组织者以及起重要作用的人员依法判处重刑。人民法院在判决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的同时,对崔某胜、刘某俊处以违法所得等额的惩罚性赔偿。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鲜明态度,教育警示食品生产与销售人员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诚信经营。

制作卤菜过程中违规添加“日落黄”

宋某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自2018年3月起,被告人宋某林在湖北省赤壁市某农贸市场经营卤味店。2024年3月,宋某林为使肉类熟食卖相更好,在明知不能在肉制品中添加“日落黄”的情况下,仍违规在加工鸡腿等肉类时添加“日落黄”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获利1万元。同年8月9日,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宋某林加工的鸡腿随机抽取样品送检,检测出鸡腿内含有日落黄成分。

赤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宋某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卤制品,足以造成人员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被告人宋某林自首、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林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日落黄”主要用于食品和药物的着色,是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超范围使用构成明确的健康威胁。依据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日落黄”有明确限定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卤鸡腿等熟肉制品。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日落黄”等隐蔽性添加剂行为,通过司法裁判向全社会明确传递“舌尖安全无小事”的法治强音——食品领域任何突破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生产“压片糖果”非法添加有毒有害成分

张某生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被告人张某生委托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洪(另案处理)生产具有“壮阳”功能的“仙优悦”人参牡蛎压片糖果30万粒,并以32元/盒(每盒8粒)的价格计算货款。张某生明知该产品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仍以64元至7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张某(另案处理)等人,张某等人又通过逐级代理销往全国各地,累计销售3万余盒,销售金额约196万元。经检测,销售的压片糖果中均含有O-丙基伐地那非成分。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张某生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那非类药物是严格的处方药,用于治疗特定疾病。O-丙基伐地那非系那非物质的衍生物,已在2022年8月11日被国家机关认定并公布为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系刑法意义上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标准,查验原料、检验成品、全程控制风险,对食品安全、对公众健康负责,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在生产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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