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楚天时报讯(记者洪丽萍 通讯员胡晓斌)大冶市人民医院药剂师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向该院推销药品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药品供应商回扣。近日,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王某在大冶市人民医院药剂科工作期间,利用担任药剂师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向该院推销药品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药品供应商刘某、曹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给付的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1128646.50元,王某个人实得人民币282161.625元。
2009年4月至2012年10月间,湖北事成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找王某帮忙向大冶市人民医院推销药品,并承诺给予一定比例的回扣,王某表示同意。而后,王某向该院有处方权的相关医生“打招呼”,提高药品销量,为湖北事成医药有限公司谋取利益。事后,刘某先后46次向王某个人账户汇入回扣款共计人民币838148.50元。王某按汇款总金额的75%(药品零售价格的30%)给到相关医生,被告人王某个人实得人民币209537.125元。
2010年8月至2014年12月,湖北阳新国药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曹某找被告人王某帮忙向大冶市人民医院推销药品,并承诺给予一定比例的回扣,被告人王某表示同意。而后,王某采取同样的方式,个人实得人民币72624.50元。
另查明:2015年3月12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到被告人王某所在单位将其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收受回扣款的事实。案发后,王某的亲属代为退赃人民币282161.60元。
大冶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被告人王某具有法定立功和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已综合考量对其减轻处罚。涉案赃款人民币282161.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