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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佑“舌尖上的安全”
2018-01-21 09:45:39   来源:今日湖北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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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基层和网上立法听证侧记

□本刊记者/熊传东  通讯员/肖小平  郑文金  陈超  王丹   图/刘允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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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门口200米内不得有食品摊贩,可行吗?保健品会销成投诉热点,该禁吗?小作坊、小餐饮实施许可管理,食品摊贩进行登记备案,合理吗?……4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在黄石就《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举行基层立法听证和网上立法听证,听取意见建议。基层听证会上,来自餐饮企业、小作坊主、保健食品销售、律师、教师、食药监管、普通市民代表等20名听证陈述人各抒己见,围绕护佑“舌尖上的安全”建言献策,其中不乏激烈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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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一:

校门口200米内不得有食品摊贩,可行吗?

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人流量大,常有食品摊贩在放学、下课时段向学生兜售含有添加色素、香精的食物,危害学生健康。由于摊贩经营设施简单,流动性强,难以有效监管,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很难对问题食品进行溯源,消费者维权难度大。

对此,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市容、环境等因素,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指定路段,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道路两侧二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这一规定是否可行?

来自华中农业大学食品科学技术学院的教授潘思轶表示,支持这一规定。他认为,孩子的自制能力和认知能力较弱,辨别能力也较差,不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防范能力,出台此规定有利于孩子们吃上健康可靠的食品。“学校周边很多垃圾食品,对下一代健康造成了重大危害。”黄石市三五轩餐饮管理公司总经理曾文希望规定更加“严格”,除了规定校园周边200米不允许食品摊贩经营外,还需规定不得出售有损身体健康的垃圾食品。“规定合理,但是也不能简单‘一划了之’。”湖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师喻亚平认为,对于流动摊贩的管理,不仅是禁止其在校园200米范围内经营,还需要配套制定一些制度来管理。比如,实施“信息公示制度”——流动摊贩在经营时,需将相关证照出示在明显位置,载明流动摊贩的经营者健康状况、经营食品的种类等信息;制定重点抽样检验制度、信用记录制度——对消费者投诉较多、反映问题突出、责令整改不合格的流动摊贩不予登记备案,坚决取缔,不许经营。

 

焦点二:

保健食品现场会销售成投诉热点,是否该禁?

保健食品现场会销纠纷常见诸报端:有的家庭因老人购买大量伪劣保健品与子女产生矛盾;也有的老人家中购买价值几万元的保健品直到去世都没用完……去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政风行风”热线,半数以上是反映保健食品现场会销问题。2013年,仅武汉市相关投诉就达1000余件。

此次条例草案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会议或者讲座等现场销售保健品,在宣传推介这些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时,宣传内容要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否则,将面临最高20倍的罚款。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陈晖表示,此项规定“不合理”。他认为,为了防止虚假宣传,夸大功能,欺骗消费者,就禁止所有经营者用此类形式推介产品,有些矫枉过正。武汉爱之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武汉保健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主任刘淼认为,讲座现场卖保健品被质疑,是“一颗老鼠屎弄坏一锅汤”,是“李鬼犯规李逵受诛”,有欺骗行为的大都是外地经营者,受害的却是本地企业的声誉。

对于如何监管此类行为,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飞建议,举行相关会议、讲座要在食药监部门备案,并提交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注册证明等,向监管部门申请现场营销证明,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全面,与广告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此外,会议或者讲座场所的提供者,也要审核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现场营销证明,并留存复印件,食品经营者未提交上述文件的,不得为其现场营销提供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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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三:

网上订餐,安全如何监管?

网上购买食品、网上订餐送餐已成普遍消费方式。鼠标一点,好吃的食品直接送到家中。与此同时,相关食品安全事件也层出不穷,令人担忧。今年央视“3•15”晚会就曝光“饿了么”网上订餐平台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销售食品检查报告、平台交易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要严格审核门店和现场操作间是否达到卫生标准和食品制作、存放的要求,达不到的,一律不得开设网店。”黄石三五轩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黄石市烹饪酒店行业协会会长曾文在发言时说,可立法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从业者必须在当地卫生部门通过体检办理健康证才能上岗,职能部门应对此进行不定期检查。“维护食品安全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使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可追溯。”

中国质量万里行产品溯源平台首席执行官岳辉说,一些网络、电视等食品经营者,并非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也在包装上以便于消费者识别的方式公示了经营者名称、地址等,但问题仍然层出不穷,“最主要的原因,是准入门槛低,商家认证不全、信息失真仍能经营,一旦出现问题很难维权,饮食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焦点四:

租客做食品生意,房东该查验相关证件?

近几年,食药监部门、公安机关查处打击一大批食品“黑作坊”、“黑窝点”等违法、犯罪案件。案件中,违法生产经营场所绝大部分是租赁场所,也有出租者知道其出租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没有制止或及时向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对此,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为食品生产经营、冷藏冷冻、贮存等提供场所的出租者,应当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并留存复印件。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这一规定,是否必要、合理?“作为出租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体现权责利相一致的法律原则。”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吴涛介绍,大量的食品违法案例显示,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以及制假售假等行为,大多藏匿于出租场所中。“只要按时交房租,其他什么都不管”的无序状态,严重威胁食品安全。他认为,去年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增设了对非法生产经营场所提供方的处罚,条例草案只要求出租者及时报告,是合理的。湖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师喻亚平认为,这一规定对出租者的要求过于苛刻,实践缺乏可操作性,容易流于形式。食品生产经营者与出租者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出租者义务仅限于适租义务,规定加大了出租者义务。

 

焦点五:

小作坊小餐饮许可管理,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合理吗?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和食品摊贩(简称“三小”)为人们日常生活带来极大方便,但也存在许多食品安全问题。据统计,截至2015年11月底,我省共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57970家。这些“三小”食品由于生产经营条件简陋、卫生状况差以及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等原因,成为食品安全事故易发、多发、高发区。

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加以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实行许可管理制度,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实施许可和登记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一规定合理吗?

“对于监督管理以及所造成危害的处理,‘三小’应当与企业一视同仁。”黄石食博园饼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福全认为,应当明确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划分界限,对其生产、销售及经营场所应当有明确的规定,明确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区别。“要真正处理好依法监管和规范引导的关系,切实促进‘三小’依法经营和健康发展,实施许可和备案登记只是第一步。”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水桥建议,还需充实补充进货检验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制度以及对“三小”的信用积分管理制度等。“政府免费为农家作坊生产进行许可登记,减少了生产者经营成本,更有利于开展监管工作。”天门市皂市镇舒滩村农村小作坊主黄帆为这一做法点赞。

立法听证是公众参与立法的有效途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滕鑫曜说,我省食品安全立法备受关注,此前,条例(草案)已经两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因为事关民生,事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次又举行基层立法听证和网上立法听证,并同步在湖北经视、长江云、腾讯大楚网等进行直播,在全国尚属首次。本次听证还邀请了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及立法工作机构负责人现场观摩,以会代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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