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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约定利率过高 超过24%法院不予支持
2018-01-21 10:45:32   来源:今日湖北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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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湖北网讯(记者 熊文胜 通讯员 黄培英 汪建民)麻城市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牛某偿还原告桃某本金及其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2015年3月10日,被告牛某因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桃某借款6358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约定借期一个月,月息三分,逾期未还,按日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原告按约向被告牛某给付借款,但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牛某未按约还款。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牛某于2015年8月14日,分两次还了原告桃某借款8万元后,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余款。故原告桃某诉至法院。

  2016年5月29日,麻城市法院民一庭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戴英、屈剑、雷锦锋组成的合议庭,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牛某向原告桃某借款6358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构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按约向被告牛某给付了借款,而被告牛某未按约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为此,酿成本案纠纷,被告牛某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诉请被告牛某偿还借款本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3月10日起,支付未还清款项每日5‰(年息180%)的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根据相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被告牛某已向原告桃某偿还了8万元,因此,被告牛某诉前已还款8万元应在635800元借款本金中扣除,故,被告下欠原告借款本金555800元,且其中对违约金及利息的约定过高,超出年利率24%部分,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桃某借款本金55580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10日起,按本金635800元,年利率24%计算至2015年8月14日止;从2015年8月15日起,按本金555800元,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时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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