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湖北网讯 郭某到人社局办理养老保险,在缴纳所谓250元“建档费”后,收到的收据里却出现两张各100元的定额“罚没款”收据。为了给这两张“罚没款”收据“讨说法”,郭某将人社局诉至法院。不料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人社局却无法提供收取“建档费”的依据。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人社局收取原告郭某“建档费”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人社局返还原告郭某25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3日,郭某到人社局填表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手续。次日,人社局通知其交纳“建档费”250元。郭某按照要求交款后,人社局向其出具了7张湖北省非税收定额票据,其中五张10元的定额票据未注明收费项目,两张100元的定额票据项目为“罚没款”。之后,郭某向人社局质疑为何收取此项费用,人社局未予答复,郭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社局辩称收取郭某的250元并非“建档费”,而是企业职工档案保管服务费,并提供了湖北省物价局相关规范性文件。但该文件中明确规定,收取企业职工档案保管服务费,需要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并签订协议代管档案;同时文件还规定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不得跨年度预收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社局辩称收取原告郭某250元系企业职工档案保管费服务费,但该收费标准明显与湖北省物价局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不符;同时,被告人社局出具的收费票据中,部分未注明收费项目,部分注明为“罚没款”,既不符合票据管理规范的要求,又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