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襄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襄金监罚决字〔2023〕3号)
当事人:湖北华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地 址: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与中原西路交汇处瑞城国际写字楼裙楼西2层
法定代表人:李翔
当事人:李翔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8211992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京山市
职 务:时任湖北华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湖北华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欣公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欣公估及其员工存在未足额缴存职业风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
时任湖北华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李翔,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在2021年业务经营中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人员足额缴存职业风险基金,对案件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存款账户表、银行业务凭证、外部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华欣公估未足额缴存职业风险基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一条:“保险公估人建立职业风险基金的,应当按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缴存,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加的,应当相应增加职业风险基金数额;保险公估人职业风险基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风险基金”之规定。
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之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估人违反本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本章规定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华欣公估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李翔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千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至如下指定账户,户名:XX(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XX银行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8月28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襄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襄金监罚决字〔2023〕2号)
当事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地 址:襄阳市樊城区卧龙大道86号2栋2单元4、5层
法定代表人:许全林
当事人:朱坤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6061977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职 务:时任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富德生命人寿襄阳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富德生命人寿襄阳中支及其员工存在在财务会计报表中虚列费用,财务数据与真实用途不符的违法违规行为。
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期间,富德生命人寿襄阳中支虚列费用6笔,共计28236元。
时任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朱坤,在财务会计报表中虚列费用,致使财务数据与真实用途不符,对案件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财务会计凭证资料、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富德生命人寿襄阳中支及其员工朱坤在财务会计报表中虚列费用,财务数据与真实用途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富德生命人寿襄阳中支予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朱坤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至如下指定账户,户名:XX(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XX银行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8月28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黄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金监罚决字〔2023〕1号)
当事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
地址: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路55号仁智山水商业街S09号
主要负责人:吴福星
当事人:刘文莉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4202021968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职 务:时任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党支部书记
当事人:王婷婷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4202021980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职 务:时任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销售总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财险黄石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长江财险黄石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内控管理不到位,原销售总监王婷婷私刻公章骗取客户资金
2016年12月至2019年6月间,王婷婷担任长江财险黄石中支销售总监,因炒期货欠下巨额债务,以公司需要业务员垫付保费,承诺支付好处费为诱饵,私刻“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的印章,以公司的名义向朱某某等27人借款并转入其私人账户,实际诈骗金额为857.004307万元。案发期间:长江财险黄石中支未建立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相关制度,未对员工开展异常行为排查;未开展过内外部审计和公司内控合规风险排查;刘文莉作为长江财险黄石中支公司原实际负责人,对原销售总监王婷婷私刻公章、与客户不当资金往来等违法违规行为缺乏监督和管理。
王婷婷作为原长江财险黄石中支销售总监,虚构公司需要业务员垫付保费、私刻公章诈骗,应承担直接责任;刘文莉作为原长江财险黄石中支实际负责人,对王婷婷私刻公章、与客户不当资金往来等违法违规行为缺乏监督和管理,应承担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履职情况说明,任职、免职通知,刑事判决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不具备任职资格人员实际履行高管职权
2015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间,刘文莉在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情况下,实际履行长江财险黄石中支主要负责人职责。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履职情况说明,任职、免职通知,内部文件材料,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上述内控管理不到位,原销售总监王婷婷私刻公章骗取客户资金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七十七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长江财险黄石中支予以二十五万元罚款;对王婷婷予以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对刘文莉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上述不具备任职资格人员实际履行高管职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分局决定对长江财险黄石中支予以七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长江财险黄石中支予以三十二万元罚款;对王婷婷予以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对刘文莉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