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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对自费项目 可拒绝和反悔
2016-08-06 21:04:21   来源:长江日报

新《旅行社条例》严禁强制购物

为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旅游形势的变化,国家旅游局日前对《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合并修订为《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新条例加大了旅游者权益保护力度,同时要求旅行社经营管理更加规范。“零团费”、“强制购物”等被严令禁止。

新条例规定,旅行社不能低价接待旅游者,诱骗旅游者订包价合同、参加购物活动或付费项目,因旅游者年龄职业差异、不同意参加购物或付费项目提高费用,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并得到签字确认安排购物或付费项目,剥夺旅游者反悔权,浪费旅游者时间,诱骗强迫购物,如违反以上规定,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还明确:旅行社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行为等,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除了罚款和退款,修订草案还做了一系列事先的“预防性”规定。具体包括: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列,并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做出准确详细说明,游客要签字确认;旅行社要在合同中写明,行程中一共有几次购物,都要去什么购物场所,每次停留时间多长;如有另付费项目,旅行社需要写明项目内容、活动时长、价格等。

此外,公开征求意见的《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新增了关于确保出游安全的规定。具体包括: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制作游客的安全信息卡,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遇突发事件或发生安全事故后,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应依法向相关部门报告等。同时,还将对游客不文明行为的约束内容写入了草案。

此次征求意见的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

细化新增规定——

新《条例》有哪些亮点

这些规定有变化——

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有不低于在职员工总数10%且不少于3名,已与旅行社订立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导游。

申请经营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有不低于在职员工总数10%且不少于5名,已与旅行社订立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领队。

旅行社不低于3名导游,出境社不低于5名领队

出境社设立分社

增缴质保金上涨5万元

【旧条例】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新条例】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少于14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分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35万元。

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不同意参加前款活动而拒绝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或者提高旅游费用。

旅游者同意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双方就旅游者在行程中拒绝参加相关活动时,旅行社能否退还费用达成一致后,旅行社应当在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收取相关费用。

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进入指定购物场所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也不得因此向旅游者收取任何费用。

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对未同意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不得使其因等候其他旅游者造成时间浪费。

旅游者有选择权、拒绝权和反悔权

两种情况下

领队可以不陪同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消费,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

旅行社不得收取回佣回扣

【旧条例】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新条例】

出境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安排领队全程陪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旅游者持有个人旅游签证或者签注并自行安排境外游览行程,出境社仅提供交通、住宿、游览门票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的;

旅游者持有个人旅游签证或者签注,出境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且旅游者主动以书面方式提出不需要委派领队的。

旅行社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行为等,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30日内旅游者可要求退货退款

出境社、边境社不得以收取现金或者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账的方式,要求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保证。

出境社、边境社可以通过与旅游者、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旅游者出境旅游保证的范围、金额、期限和责任等内容。

旅行社不得收取出境保证金

下放经营许可

审批权限

【旧条例】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新条例】

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旧条例】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新条例】

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旅游者的相关信息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向公安、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金融等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及有关经营者通报。

有关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经营者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在征信系统中记录,以及采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参加团队旅游、乘坐航班等惩戒措施。

游客不文明行为严重或限乘机

旅行社通过网络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的,应当在网站主页面公布旅行社的名称、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营业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得为境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旅行社产品的交易服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旅行社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旅行社业务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旅游经营一样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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