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了石家庄贾敬龙案的死刑裁决后,社会舆论反响巨大。贾敬龙家属已经到最高检、最高法提交了停止执行死刑的申请书。根据东方卫视网络新闻的报道,核准贾敬龙死刑的三位法官接待了贾敬龙的姐姐,表示会认真遵守法律规定。
如果要总结现在的情况,可以概括如下:贾敬龙的死刑几乎是随时可以“立即执行”,这是一个箭在弦上的状态,但家属、行政法及刑法学界权威以及围观民众都希望能按下暂停键,好好解决贾敬龙“死刑并立即执行”的法律疑问,核准死刑裁决需要严密的说“法”。
贾敬龙犯有杀人罪不错,他当为此付出代价,在这一点上几乎是没有争议的。争议焦点是,他是否应当被判死刑?并且,是否适用立即执行?这是相当专业的法律问题,所幸的是,有众多法学家贡献不同意见,也牵动司法界内部,这是最高法用法治精神说服人的时候。
撇除对贾敬龙死刑判决的种种动机不谈,回归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出发点与根本点,社会舆论关注贾敬龙案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贾敬龙的自首问题需要更公正的判断,二是村委会拆迁是否合法需要基于行政法规的衡量,三是综合一和二得出的——裁决贾敬龙死刑并立即执行,欠缺法理逻辑。
这三个方面,每一点都触及到社会敏感神经。家属申请停止死刑执行,着重提到贾敬龙自首程序因受害人家属强行中断的事实,舆论也倾向于认为公安侦办对这一关键问题有所扭曲。是否自首,关系到死刑立即执行的前提,这个法律悬疑有待解开。
强拆问题很容易点燃社会情绪,但在司法实践中,强拆的程序认定及执行早已经有成熟的操作,法院裁定、行政单位执行是行之有效的模式。贾敬龙案的判决书回避强拆这一成熟的行政法界定,正是社会对“死刑立即执行”这一核准裁决大感意外的原因。
受害人何建华死于他领导的对贾敬龙房屋的拆迁,村委会没有强拆权力,这个权力需要法院判决或者授权才能成立。这让贾敬龙一案中行政法问题也很突出,社会舆论点明了这个问题在判决书中的缺失,回答这个法律分歧,可以对社会与司法内部都有交代。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劳东燕基于大量的死刑实证研究,从作案动机并非“蓄意报复预谋杀人”、存在“自首存在合理的事实证据”以及被害人“对激化矛盾负有直接责任”,认为贾敬龙案不符合死刑立即执行的刑法标准,提供了一份严肃的法律意见书。
最高法院经办法官接待贾敬龙家属,应该可以理解为最高法是完完全全听到了上述种种社会舆论的反响,甚至对上述三方面的法律意见是清楚接收到的。经办法官当然要遵守职业规范,所以不可能当场就舆论进行释疑,现在就要看最高法能否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贾敬龙案的社会舆论,其主要呈现出来的是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是基于法治精神的合理争论,发言的人无论是就行政法还是刑法说理,都能自觉地将对死刑核准裁定的不同看法置于法治的考量下。可谓是生气但无戾气,争论但不偏激。
司法裁定不该受其他因素的干扰,无论是行政、媒体还是民意,都应当对严格遵循法律的判决保持尊重。可当出现诸如贾敬龙这样的案件时,普通民众与法律专家都在推敲其依据的事实与法律,就当慎之又慎,去真正实践依法治国方略,“让公民在每一个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