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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二次直播的“没必要”
2018-01-21 10:01:36   来源:未知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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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播案”第二次开庭,并没有像上次一样搞直播。有纯吃瓜群众表示有点遗憾,少了好多借“神来之笔般金句”以调味生活的机会;有真关心者情真意切质疑,觉得公检法仨衙门一定又密议定论,哀叹泱泱大国司法何时能够真正公正阳光;当然也有居心叵测者,暗暗摩拳擦掌只待一个结果就要把招数使出来,模糊焦点搅动风云,我们全社会再一起下水背一背“非法治”“不民主”的锅……世间百态,人各有其思考,不能刻意求同。不过搁我这儿,我倒觉得这不搞二次直播,不就是简单一个词:“没必要”嘛。

  “没必要”,用最浅显的经济学或管理学知识理解,就是浪费有限资源,收益结果与投入成本不成正比。对应到庭审直播而言,何为收益结果,何为投入成本,如何不成正比——这得慢慢道来。

  庭审直播作为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方式,在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孟建柱书记的讲话,庭审直播的价值在于两方面:一是形成司法机关内部的倒逼机制,二是增长体制外部社会公众的法律知识。都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就像本案上次庭审直播,网友甚至扒出了辩护人水杯的细节。经过第一次直播后,本案可以说“红”了,实体上罪与非罪的大讨论、程序上来来回回的寻漏找刺,在如此高程度的警示倒逼下,我相信案件的审理一定会秉公进行,直播的倒逼价值并不大。另一方面,二次直播是否具有较大的外部价值,即它的普法效果会好吗?让我们回到本案的第一次庭审直播,它的讨论度和影响力都是绝对牛掰的,但只要略加甄别,就会发现娱乐性才是它引发热议的主要原因。一次严肃的庭审,一场涉及法律界和技术界的专业讨论,在娱乐化浪潮引领下,最终跑偏成了一场段子手的舆论狂欢盛事,根本没有达到原本预期的法制宣传本义。市场的逐利本能在二次直播时会延续甚至加强,可以说,“快播案”的娱乐化标签已经根深蒂固,期望它向积极的普法效果上回转,已几无可能。

  每项工作的进行都需要全程的要素投入,庭审直播概莫能外。对于法院来说,随着司法公开平台的不断拓展和司法公开制度的不断完善,视频直播技术已趋于成熟,相应设备、人员等边际成本自然也不高,做一回“快播案”二次直播与否就实体投入而言并不用刻意算计。但除了实体投入外,庭审直播还需要考虑到非实体的隐性成本。包括公众的关注度在内的任何资源都具有稀缺性,如何脱颖而出成功吸引眼球,正是炒作这一工作手段的存在意义。对于娱乐行业来说,一起事件的社会成本越高,就意味着其引发的讨论越大、声音越杂、效果越好,对于法院审理案件而言,大量社会关注的投入反而并不是好事。按照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伦奎斯特的说法“你可以把公众意见阻挡在法院大门之外,但它仍会撞击法院的大门”。舆论审判是古今中外司法的难题,也是一直极力避免的难题,快播案的社会关注投入巨大,如果要做二次直播,这也是必须要考虑到的因素。

  总而言之,即使不天天把“3E”做原则把KPI当令条,法院做工作也是应该考量基本的“投入-产出”比。快播案的二次庭审直播,就如同企业里高投入低产出的项目一样,价值不高,“没必要”,当然也就不用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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