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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炜:问责来临,怜悯退场
2018-01-21 10:00:28   来源:综合

  我们知道,善良未必会产生善的结果。事实往往相反,尤其是在公共事务中,善良的意图经常会产生恶果。这样的例子很多,比如在福利事业中,很多慈善家出于善良,花了大把的钱救济穷人,结果让穷人变懒,从而变得越来越没有生存的能力。其他的例子我就不举了,说多了我怕你们难过。因为善良的意图,总是伴随着美妙的幻觉,不到恶果来临,人总是飘飘然而不自知。甚至直到尝到恶果的那一刻,人也常常固执地不愿意承认错误。

  可是,在公共事务中,公共利益的损益必须放在第一位,相对而言,个人荣辱倒是其次。如果调了个,恐怕就会产生难以估量的后果。只凭个人好恶做事,至于后果,那就交给上帝吧——在我的理解中,公共事务中所谓“不负责任”,大概就是这样一种情况。责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词汇,要对公共利益负责,毫无疑问就必须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首要的善,并克制个人好恶。所以有时候,负责任,指的就是一个人在集体利益面前做出必要的牺牲。

  最近一直在关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注意到这个条例的第二条说要“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我在想,可能对于这个组织的成员来说,所谓“负责任”,大概就是同时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在这个1900字的条例中,责任这个词出现了13次,问责这个词出现了29次。说实话,这些词汇都冷冰冰的,毫无趣味可言,我的脑袋里被这两个词塞满,脑仁疼了42次。

  在中纪委的官方表述中,强调要“开始突出问责”,是2015年1月底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工作报告。不过直到一年后,王岐山做第六次中纪委全体会议工作报告时,才正式提出要制定《条例》。其实,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一直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而且,也有不少问责规定。只是这些问责规定比较分散,不集中,权责概念界定不统一不明确。最关键的问题,这些问责中的行政问责多,抓管党治党不力的问责少。

  这显然没法跟上最新的实际情况。大家如果喜欢看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就会知道,中央巡视反馈意见中,尤其是最近的几次反馈中,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问题,已经成了最频繁被提到的问题。依赖过去的行政问责显然不行,急需要制定一部反映全面从严治党、管党治党的问责条例。实际上,细看这次公布的《条例》第六条,其中涉及的问责内容,正是体现了这些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

  这次公布的《条例》制定的问责细则,有几个特点需要注意。第一个就是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这体现了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特点。还有一点就是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同时,《条例》还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再有,这次还规定了“终身追责”,追责不分退休离职与否。可以看出,这次规定的问责基本没有留死角,充分体现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当然,话也得说回来,严管本就是厚爱,动辄得咎的追责,正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这次《条例》的出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十八大以来在推进“两个百年”、实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在这个形成脉络中,我觉得有两个节点很关键。一是2014年,全面从严治党的提出,从原来的“三个全面”上升为“四个全面”,全面从严治党成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这为此后设立各种治党管党的内部监督制度,埋下了伏笔。二是2016年1月份,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明确了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并且指出了过去问责存在的问题。这为此后《条例》的出台和制定指明了方向。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条例》出台之后,很多人又想起了这句话。这句话在2015年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工作报告中就已经出现,不过当时还没说要制定《条例》。但是,在问责《条例》真正公布之前,它就已经被人阐释了无数次。可见,人们确实在急切期盼一个问责时代的来临。权责对等,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体现。这种急切或许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此前权责失衡是有多么严重。习近平总书记说,“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那些没法适应权责对等的官员,接下来估计要轮到他们脑仁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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