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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林生:等待贪官的不一定是“法律的严惩”
2018-01-21 09:59:21   来源:网络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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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待他们(犯罪嫌疑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这是一句耳熟能详的话,一些传媒(特别是电视、广播)报道有关刑事案件的新闻时,总喜欢以此作为结束语。这话乍一听,似铿锵有力,掷地有声,但细分析却觉得出言轻率,并不妥当。因为,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看,等待犯罪嫌疑人的,不一定是“法律的严惩”。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假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话,即使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有罪,至少也有四种可能的结果: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于处罚,其中每一种处罚均由具体明确的法定情节决定。所以,犯罪嫌疑人即使是严重犯罪,而如果他(她)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如自首、立功等),法律也不会从重处罚,反而会从轻或减轻处罚。此时,未经法院判决,即言“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并不准确。

  落马贪官被送上审判庭后,与其他类型的犯罪嫌疑人一样,等待他们的也不一定是“法律的严惩。”十八大以来,有25名省部级“老虎”落马,其中20人已经作出被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从指控的贪腐数额看,这些贪官平均每人贪腐数额高达3208万元。从量刑上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有周永康、刘铁男、王素毅三人,他们的受贿金额分别为1.2977亿元、3558万余元、1073万余元。(1月19日《中国经济周刊》)

  一个显见的事实是,贪官贪腐数额与量刑之间存在因人而异的差异,产生差异的原因在于贪官有无从轻处罚情节。《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立功、坦白、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均是受贿罪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周永康认罪悔罪,主动要求亲属退赃且受贿款物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李春城因为如实供述罪行、自首、重大立功、悔罪及积极退赃等情节,也获得了从轻、减轻处罚。而相反,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由于当庭全盘翻供,否认了所有指控,最终因受贿283万多元,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12年。

  这些差异化的判决,一方面体现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一方面也体现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规定,无可厚非。但是,网络民意对近年来一些贪官被从轻或减轻处罚,似乎颇有微词,上述《中国经济周刊》相关报道的网民跟帖评论,也大多对此表示不满,不太接受一些贪官没有被法律严惩的现实。

  从情理上,网民希冀对贪官从严从重苛以刑罚,可以理解;但法理上,贪官也应享有被法律从轻处罚的权利,否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何体现?虽然职务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主体、客体及其后果差别很大,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要件也很不同,但大家遵循的都是罪刑法定原则,得到的都是法律温情的一面,而不仅仅是失去温度的冷刑峻法。

  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风暴席卷全国,一些藏匿海外的贪官也难逃恢恢天网,被刑之于法的贪官数量前所未有。这与贪官争取立功揭发他人犯罪有关,许多“窝案”、“串案”,就是贪官们互相揭发出来的。因此,在具备法定情节的情况下,对贪官从轻或减轻处罚,既符合现行法律,也有利于反腐“打虎”,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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