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频道: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党建
徐明轩:缓刑期间又贪污,当初为何没开除?
2018-01-21 09:59:01   来源:新京报   分享:
0

  一个因受贿而被判缓刑的官员,在缓刑期间犯下更严重的腐败罪行,这是对法治、反腐的双重羞辱。

  据报道,日前,广州中院正在审理广东从化鳌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原副主任梁伟强贪污、行贿案。此案蹊跷之处在于,早在2008年,梁伟强就曾经因为征地受贿15万元,被从镇经发办主任降职为副主任,但却继续主管全面工作,之后他被法院判刑2年,缓刑3年。也就在缓刑考验期间,他变本加厉地大肆贪污4300万元。如今,他第二次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缓刑期的罪犯,仍然窃居官位搞腐败,这种“服刑”也太轻松了,是谁纵容了这种罪行?

  当初梁伟强受贿15万元,被法院按受贿罪判刑2年,缓刑3年。无论是实刑,还是缓刑,都是被判处的刑罚,梁伟强都是有罪的。2007年6月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梁伟强当年就应该被开除公职。

  这不是可以“自由裁量”的事,这是国家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相反,当初梁伟强没有被开除公职,这个决定本身就是违法的,甚至相关上级官员已经涉及“渎职犯罪”。那么要问,当初谁力保梁伟强这个罪犯保留公职,并且继续呆在镇经发办公室副主任的宝座上?有没有收取其好处?如果收取了,那可能涉嫌受贿罪。如果没有收钱财,而一味姑息这样的罪犯,那也涉嫌玩忽职守罪。

  这些年来,经媒体曝光的“罪官继续当官”新闻事件,层出不穷。温州瑞安市原副市长蒋良荣因受贿于2002年被判刑3年,缓刑5年,但之后6年中,他没有被开除公职,一直不上班却还拿着工资。2009年,江苏江都市药监局局长吕国乐、副局长金道春,被法院判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但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此后,二人却在局长、副局长的位置上又稳稳坐了一年多,直到有媒体曝光,他俩才被免职。

  这些被判刑定罪官员,仍然窃居岗位的事件,轰动一时,有着全国范围的影响力。梁伟强的上级不可能不知道相关法规,不可能不知道不依法开除梁伟强是违法的,但为什么还是让这个缓刑期的罪犯继续呆在领导岗位上,并最终导致梁伟强利用职权犯了更严重的罪行呢?

  值得一说的是,梁伟强自2014年第二次“落马”已经过了两年时间,但是哪个领导当初姑息包庇让他赖在公职岗位上的,有没有受到相应的国法、党纪追究,这些并没有在公开渠道中得到披露。这是一个“案中案”,不该不了了之。一个因受贿而被判缓刑的官员,在缓刑期间犯下更严重的腐败罪行,这是对法治、反腐的双重羞辱。

  应该有人对这样的违法包庇行为负责。希望当地纪检部门能给大家一个明白的交代,这么严重的事,已经涉嫌渎职犯罪了,不能藏着掖着。

技术支持:湖北报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

今日湖北网版权所有 鄂ICP备2020021375号-2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备案号:42010602003527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