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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孙意外死亡 其房产爷爷能否继承?
2018-01-21 10:46:35   来源:孝感日报

  孝感日报讯 黄老爹打电话询问:我儿子小黄1990年与小孙结婚,第二年孙子毛毛出生。2001年,小黄和小孙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不要小黄承担毛毛的抚养费,但是他们二人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子归毛毛所有,毛毛跟母亲小孙共同生活,因此小孙可以长期居住在这套房子里。2014年,毛毛因交通意外突然去世,紧接着不到半年,我儿子小黄也因病去世。相继失去孙子和儿子,我和我的老伴非常伤心,而且我们也由于失去了唯一的儿子而无人赡养。正在困扰的时候,我们得知:毛毛名下的那一套房子,无论是毛毛去世、还是我儿子小黄去世的时候都没有分割,现在由小孙一个人居住,这套房子价值好几十万。因此我们想请问律师,针对这套房,我和我老伴有份吗?能不能要求小孙分给我们一部分?

  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刘高洁律师解答:黄老爹的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属于“转继承”的问题。

  所谓“转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一、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二、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三、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四、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五、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结合到本案中,毛毛死亡后,作为其父母的小黄和小孙二人均属于法定的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都有权继承毛毛的遗产——那套房子。因小黄在实际接收遗产前死亡,所以应由他继承的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即父母黄老爹及其老伴继承。但是,鉴于母亲小孙在毛毛生前对他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因此分配遗产时一般可以适当的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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