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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不要再耍赖 八种情形可定罪
2018-01-21 10:46:26   来源:孝感日报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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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日报讯(记者褚幼峰 通讯员汪新元 王琼)欠着他人或银行的钱不还,住着新房开着豪车,天天潇洒自如,进入失信人员名单仍无动于衷,视法院的判决、裁定如无物,我们称他们为“老赖”。

“这些‘老赖’机关算尽,蔑视法律的尊严,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近日,大悟法院对该院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告人张某做出宣判,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张某在2005年至2006年间,分两次向吴某借3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因张某一直未还借款,2013年4月,吴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张某于判决书生效30日内向吴某偿还借款31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怠于履行偿还义务。同年12月,吴某向大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悟法院受理后,向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执行裁定书,张某故意隐匿行踪,在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提供可执行财产,致使案件一直无法得到执结。 鉴于张某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大悟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部门侦查。2016年1月,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大悟法院提起公诉。

大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张某当庭认罪,并取得了债权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何为拒执罪?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

八种情形构成拒执罪

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了构成拒执罪的八种情形,即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313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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