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格不合经常生口角,一次争吵中,杨某用手机屏玻璃划伤妻子袁某下颚,后袁某起诉离婚。记者昨悉,法院发出一纸“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杨某再殴打袁某。
据了解,袁某是贵州人,和杨某在外打工时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9月结婚,生有一女,已4岁。但因两人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
去年6月的一天,因家庭琐事,双方矛盾升级,杨某将袁某打伤住院治疗;同年7月28日,杨某怀疑袁某将其手机摔坏,将袁某按倒在床上,用手机屏玻璃划破其下颚。袁某报警,双方被带到派出所处理。因害怕杨某再次打人,当晚袁某不敢回家住宿,独自返回贵州娘家至今。
近日,袁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自己抚育女儿,杨某给付小孩抚养教育费。法院工作人员安抚了袁某的情绪,并解释《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特别讲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举证责任。
后袁某再次到法院,递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将派出所接处警记录表及相应的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受伤害的照片等材料一并递交。法院当即立案,承办法官当天发出麻城市法院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杨某威胁、骚扰、跟踪、谩骂、殴打申请人袁某,并将该裁定书送达袁某及杨某的家中。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法官说法:家暴受害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报警材料、治疗诊断材料及伤势鉴定报告等是非常有利的证据。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会在24小时内作出。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给予训诫,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