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可能在离婚时遇到分割住房公积金的难题。有些人认为在没有未购买、建造、修理房屋的前提下,公积金则无法支取。
那么住房公积金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又应该怎么分割?
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福利分房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此期间所得的住房公积金,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如何分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虽然未动用公积金,但不是夫妻不能使用该公积金,本质上是他们将其暂时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因此,此笔公积金虽然未实际取得或使用,但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