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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女大学生接受多次肺结核治疗 结果肺没了
2018-01-21 10:54:42   来源:恩施电视台

  “我的肺去哪儿了?到底是被谁‘偷’走了?”这是来自一位花季少女的疑问。22岁的小蕊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本该是活力满满地享受最好年华的元气少女,却不想因为4年前的一段住院经历让她少了一枚左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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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治疗

  2012年1月,突觉身体不适的小蕊到疾控中心门诊治疗。经检查,小蕊被确诊为两肺III型结核(即肺结核)。疾控中心对小蕊进行了6个月的抗痨治疗。

  2012年7月18日经疾控中心医生检查,小蕊的胸部X光片显示:双下肺及左上肺显少许不均匀影为增殖性,与治疗前相比,明显吸收好转;痰涂片查抗酸杆菌阴性。疾控中心认为小蕊已临床治愈,建议停药。

  第二次治疗

  2014年2月11日小蕊因咳嗽加重而入住宜昌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双肺继发性肺结核涂(一)培(+)复治并感染咯血;双肺血性播散型肺结核(一)培(+)初治;血细胞减少病;心肌受损。

  2014年3月11日小蕊出院,带药回家治疗。

  第三次治疗

  2014年3月13日小蕊到疾控中心继续治疗。疾控中心根据宜昌市第三人民医院的检查结果,确定小蕊为复治肺结核病人,用3HRZE/6HRE复治方案对患者进行抗痨治疗。在此期间,疾控中心只在2014年5月12日对小蕊进行了痰抗酸杆菌检验,5月15日对小蕊进行了血常规检验。

  2014年10月27日经疾控中心检查,小蕊胸部X光片显示左肺不张,疾控中心建议小蕊转上级医院治疗。

  第四次治疗

  2014年10月29日,小蕊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诊断为肺结核并左侧肺不张,小蕊住院治疗7天,支出医疗费4409.77元(其中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2965.37元)。

  第五次治疗

  2014年11月5日小蕊转至武汉市中心医院住院1天,支出医疗费1450.45元(其中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1337.75元)。

  第六次治疗

  2014年11月6日小蕊转入武汉市结核病防治所住院治疗11天后出院,支出医疗费8177.56元(其中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4878.78元)。

  第七次治疗

  2015年1月19日小蕊在武汉市结核病防治所住院治疗1天,支出医疗费2087.06元。

  第八次治疗

  2015年7月6日小蕊在武汉市结核病防治所住院治疗1天,支出医疗费2372.22元。

  同时,小蕊于2014年12月15日、2015年2月9日先后在武汉市结核病防治所门诊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1121.13元。小蕊为治疗及作司法鉴定支出交通费1364元。

  2015年1月23日小蕊的人身损害经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五级,小蕊支出鉴定费840元。诉讼中,根据小蕊的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小蕊于2014年3月13日至10月27日在疾控中心的治疗,小蕊的人身损害后果与疾控中心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疾控中心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参与度,小蕊的后续治疗费预计进行了鉴定。

  2015年8月9日司法鉴定中心给出鉴定结论为:

  疾控中心于2014年3月13日至10月27日,在对被鉴定人小蕊的治疗过程中存在未按规范诊治,及抗痨治疗过程中未行相应影像学检查明确双肺病灶扩大、病程加重未得到及时有效治疗的过错过失行为,以上医疗过错过失行为是导致被鉴定人小蕊左肺不张的次要因素,疾控中心以上医疗过错过失行为在被鉴定人小蕊发生左肺不张中的参与度为20-40%。由于疾控中心的医疗失误造成小蕊人身伤害构成五级伤残,且需行左肺切除术。

  法院审理后认为

  疾控中心在本案中应对小蕊的人身损害承担35%的过错责任。结合小蕊的伤残等级、疾控中心的过错程度以及本案实际,法院酌定应由疾控中心赔偿小蕊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除赔偿小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后期治疗费合计128542.12元外,并赔偿小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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