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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部级干部被审查调查,为何不是中央纪委直接发布?
2019-03-25 08:54:45   来源:人民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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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下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一条消息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四川省纪委监委消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李新华目前正接受审查调查。

而查询李新华的个人简历可以发现,早在2003年至2007年他就已经任云南省副省长,已经是副部级干部。那么,为什么李新华被审查调查的消息不是中央纪委发布,而是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和四川省纪委监委联合发布呢?

当笔者将这个疑问抛出后,不同的人给出了不同的猜测与解答:有人认为李新华仍然是副部级干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规定,“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审查调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将其直接管辖的事项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但是如果是指定调查,那么该消息应当在开头注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四川省纪委监委联合审查调查”,这个消息却并没有,这是何故?

有人认为,据2011年11月24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对中石油在大连所属企业“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等4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这4起事故均为责任事故,并给予64名事故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给予时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李新华记过处分,是不是李新华被处分后被降级了?但这个理由显然也不成立——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记过处分的影响期为12个月。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由此可见,记过处分并不会导致李新华降级。

还有人指出,对央企干部使用“部级干部”的称呼不准确,因为早在1999年第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指出,要“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不再确定行政级别”。但近年来央企领导干部与中央、地方干部交流的案例仍普遍存在,因此尽管规范的说法是“央企正职”“央企副职”,但央企领导干部“相当于正部级或副部级”的说法仍有一定市场。

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的央企名录中可以发现,目前一共列出了96家央企,其中前49家为国有重点骨干企业。而查询中纪委网站的“审查调查”栏目可以发现,截至目前“中管干部”一栏中由中央纪委直接发布消息的严重违纪违法的央企干部都是正职,如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孙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廖永远,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董事、总经理蔡希有等;而央企副职则都在“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国企和金融单位干部”一栏中发布,一般是由驻国资委纪检组或其与省一级纪委联合发布。

经请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的同志,笔者终于获得了权威答案:2017年以后,53家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央企改革后如今已合并为49家)的正职副职都由中央统一管理(此前仅正职为中管干部),对这些干部的执纪监督工作,不管是第几种形态,都由中央纪委直接办理;对于2017年之前已经退休的央企副职,此前由驻国资委纪检组管理,改革后这些干部的执纪监督工作仍由驻国资委纪检组负责,不需要中央纪委授权。

这样一来,李新华被审查调查的消息不是由中央纪委直接发布的原因终于明晰:首先,2007年他从云南省副省长转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后,尽管还保留副部级干部待遇,但已经转为企业身份。其次,由于他2013年就已经退休,根据惯例,作为国有重点骨干企业的副职,其违纪问题的审查调查由驻国资委纪检组负责。

(责编: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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