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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新政出台 允许商改住水电气执行民用价
2018-01-21 09:58:02   来源:长江日报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

《意见》指出,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要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意见》从培育市场供应主体、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支持租赁住房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住房租赁监管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具体政策措施。根据《意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1、如何培育和发展

·发展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出租库

存商品住房,并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

·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

2、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各地要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

·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

3、完善公共租赁住房

·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

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

·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

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

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4、支持租赁住房建设

·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5、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到按1.5%缴纳增值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

6、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城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

·加快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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