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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地公布18起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2024-05-09 09:30:07   来源:生态黄石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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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公布

2024年第二批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多名个人、企业被罚

案例1:蔡某某水泥彩砖项目“未批先建”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5日阳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湖北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蔡某某租用该公司厂房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水泥彩砖项目。蔡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2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蔡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5.28万元的处罚决定。蔡某某的水泥彩砖项目已停止建设。

案例2:湖北某物流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28日,阳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湖北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道路冲洗废水未完全有效收集处理,部分废水排入外环境,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该公司外排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2月2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12万元的处罚决定。经查,该公司已对道路冲洗废水进行收集处理。

案例3:邢某某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24日,阳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根据信访投诉对阳新县浮屠镇三堡村进行调查,发现邢某某的碎石加工点物料堆场未设置围挡和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1月3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邢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经查,刑某某的碎石加工点已关闭,机械设备已拆除。

案例4:阳新县龙港镇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粪污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外环境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20日,阳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阳新县龙港镇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现场检查,发现该合作社牲猪养殖粪污未经收集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该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2024年2月2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养殖专业合作社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0.95万元的处罚决定。目前该养殖专业合作社已将粪污清运完毕。

案例5:阳新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和未落实“三同时”“一案双罚”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1日,阳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阳新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1、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月30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29.3万元的处罚决定(其中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罚款9.3万;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罚款20万),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人贾某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正委托第三方编制环评进行整改中。

案例6:阳新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2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阳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长江505号排口上游的富池医药化工园区外侧排洪沟沟渠进行了排查溯源,检查中发现长江505号排口出水浑浊,经查,发现阳新县某矿业有限公司(铜矿选矿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改项目)在生产的过程中,生产废水未完全收集,利用厂区雨水沟渠排入富池镇排洪沟渠,最终通过505号排口流入长江,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2月2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12万元的处罚决定。经查,该公司厂区雨水沟渠已进行封堵,生产废水循环使用未再外排。

案例7:大冶某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8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时,发现大冶某模具材料有限公司1台3T中频炉正在运行,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器启动运行,袋式除尘器连接的移动式集气罩因损坏被拆除,未及时修复,大量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1月2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经查,该公司已对该中频炉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器集气罩进行了修复。

案例8:大冶市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一案双罚”案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案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24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时,发现大冶市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公路养护应急中心建设及养护新材料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1月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曹某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对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公司已于2023年11月10日提交整改报告,目前该公司停止生产,正在建设工棚,建设、验收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案例9:大冶某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案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20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时,发现大冶市某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正常生产时布袋除尘器未开启、集气罩连接布袋除尘器管道断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1月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公司已于2023年11月2日,对集气罩连接布袋除尘器管道进行了修复,并且在生产时正常开启布袋除尘器。

案例10:大冶市某矿产品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26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在对大冶市某产业园现场检查时发现,大冶市某矿产品有限公司与大冶市某矿业公司签订仓库租赁协议,租用该公司B区1号仓库、B区12号仓库,在B区1号仓库开工建设废铜熔炼项目,在B区12号仓库开工建设铜选矿项目。检查发现废铜熔炼和铜选矿项目均未依法报批环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该公司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月30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废铜熔炼与铜选矿两个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9.525万元的处罚决定。目前该公司已停止废铜熔炼和铜选矿项目的建设,正在依法报批环影响评价文件。

案例11:湖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2023年9月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的一门面房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仓库内存放110桶废液,每桶废液上都贴有危险废物标识(腐蚀性)。该仓库地面为水泥地面,未采取防渗措施,也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相关规定,2024年1月2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期间,该公司将该批危废移交给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企业处置完毕,并将原存放危废的门面房仓库清空,退租。

案例12:黄石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不达标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2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黄石港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黄石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码头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码头自有2台非道路移动机械,1台型号为CRCD30-W2-ZM-S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1台型号为CLG816C的轮式装载机在运作过程中均有明显黑烟排放,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这2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了尾气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这2台机械尾气排放均不合格。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2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不达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3:黄石某工贸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14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黄石某工贸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熔融压铸车间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水膜除尘器和风机停用,一台熔融压铸炉上方集气罩移至一旁,车间的生产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通过房顶缝隙排放。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1月10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案已移送公安调查处理。

案例14:湖北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露天从事喷涂油漆作业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湖北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露天从事喷涂油漆作业;危险废物(废油漆桶)未建立相关管理台账。该两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未的规定,2024年1月2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露天从事喷涂油漆作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立即对喷漆房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进行了更新维护,停止了露天喷漆作业,并已规范建立了危险废物出入库管理台账,改正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15:阳新县某水务有限公司管理的某一污水处理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开展雨水排放口的自行监测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20日阳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阳新县某水务有限公司管理的某一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开展雨水排放口的自行监测。该水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黄石市生态环境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年版)》第(21)项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在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立即进行了整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满足不予处罚的条件。2024年1月5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阳新县城发水务有限公司下达《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开展雨水排放口的自行监测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16:湖北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13日,根据黄石市生态环境局10月17日自行监测帮扶交办问题,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三中队执法人员在对湖北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重新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废水总排口DW001中色度、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十二项“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按照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的行政处罚;适用不予处罚条件(同时满足):1.排放的污染物仅限于常规污染物(不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且达标排放。2.已安装自行监测设备并开展了自行监测。3.按要求时限完成整改”的规定,该公司同时满足以上条件。2024年1月30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已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重新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案例17:黄石市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3年9月20日-10月10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黄石港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黄石市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液化石油气储存项目存在以下环境问题:1.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表;2.液化石油气储存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3.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由于该项目建立于2008年,环境影响评价已过两年追溯期,本案不予追查。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得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黄石市生态环境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年版)》第二十六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在得知所存在的违法问题后积极改正,并全部整改完毕。2024年1月3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8:武汉某检测有限公司存在第三方检测造假嫌疑,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案

【案情简介】2023年9月6日,根据全省环境检测数据领域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专班五部门联合检查交办问题线索,阳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某轮胎公司开展了现场调查。通过公安部门天眼系统查询武汉某检测有限公司的车辆行程轨迹,发现该检测公司的车辆及人员于4月19日10时才进入某轮胎公司开展检测活动,而该轮胎公司2023年二季度自行监测报告的原始记录显示的监测时间为2023年4月19日上午8点07分。进一步通过对该检测公司现场采样人员开展调查询问,采样人员承认利用检测设备篡改了监测时间,伪造了相关监测数据。该检测公司的以上行为符合《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第五条第四款“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第五条第六款“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的判定情形。

【查处情况】武汉某检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并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将违法线索通报给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查处。因该公司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该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被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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