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扎实推进
冬季火灾集中治理“百日会战”行动
增强社会面防控火灾能力
湖北省襄阳市全市消防部门
出重拳,实行“零容忍”
用足执法手段,采取刚性措施
近期依法依规对两家酒店实施临时查封
1
湖北省襄阳市
宜城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
位于宜城市襄沙路东侧的
宜城市东方丽景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二楼只有一部疏散楼梯
安全出口数量不足
关键时刻会影响人员逃生
极易造成伤亡
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2
湖北省襄阳市
襄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
一酒店楼顶采用聚氨酯泡沫彩钢板搭建办公室
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夹芯彩钢板
燃点极低,阻燃性差
一旦发生火灾
火势发展快,蔓延迅速
火灾隐患极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法对两家社会单位实施了临时查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