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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地两家酒店被查封
2024-02-19 10:02:43   来源:湖北消防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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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


冬季火灾集中治理“百日会战”行动


增强社会面防控火灾能力


湖北省襄阳市全市消防部门


出重拳,实行“零容忍”


用足执法手段,采取刚性措施


近期依法依规对两家酒店实施临时查封


1


湖北省襄阳市


宜城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


位于宜城市襄沙路东侧的


宜城市东方丽景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二楼只有一部疏散楼梯




安全出口数量不足


关键时刻会影响人员逃生


极易造成伤亡


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2


湖北省襄阳市


襄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


一酒店楼顶采用聚氨酯泡沫彩钢板搭建办公室




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夹芯彩钢板


燃点极低,阻燃性差


一旦发生火灾


火势发展快,蔓延迅速


火灾隐患极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法对两家社会单位实施了临时查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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