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日湖北网武汉6月6日电(曾利群 方向明)接受社区矫正4个多月,他已请假多次,这是什么情况?是否存在脱管情形?5月初,罗田县检察院在开展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时,发现社矫人员阿华(化名)自今年1月因交通肇事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经常请假,进而开展调查。
检察官、人民监督员(左一)到阿华负责的企业实地调查
原来,阿华是多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管理经营的企业分别在武汉、仙桃、宜昌、罗田,当前正在参与工程建设、进行技术改造或者处于销售旺季。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阿华需要经常往返四地管理决策。
“已经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阿华告诉检察官,社矫期间请销假手续比较繁琐,审批流程复杂、耗时较长,且每次请假只能外出一个城市,很不方便。检察官了解到,案发后,阿华真心悔过,与受害家庭达成了刑事和解,他本人也完全服从司法机关的处罚和管理,克服工作忙碌等困难,按要求参加了社矫机构组织的每周两次集中学习、一次当面报到,以及每天两次的定位签到。另外,入矫之后,阿华对社区矫正人员回归社会、工作就业面临的困难感同身受,主动表示愿意为社矫人员提供固定岗位、包工、临时用工等工作,当前已有两名社矫人员进入他创立的企业工作。
根据社区矫正法等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本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阿华在交通肇事案中属过失犯罪,社会危险性较低,当前的监管方案不利于他所负责的企业生产经营。针对社矫机构顾虑阿华外出的目的地较多、频次较高,该院决定组织检察听证。了解案件详情后,受邀参加听证的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阿华认罪悔罪态度好,得到了受害家庭的谅解,其在社矫期间服从监管,表现良好,且管理的多家企业都处于上升期,发展势头良好,需要他决策的事项多,本人社会责任感强,脱管风险低,调整监管方案合法合理合情。结合听证意见和案件调查情况,罗田县检察院向社矫机构提出支持阿华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的检察意见,建议对其依法调整监管方案。5月31日,社矫机构回复检察官,已采纳检察建议,批准了阿华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请假申请,请假外出期间,矫正机构将采取电话通讯、巡查定位、微信视频及实时位置共享等方式对阿华进行监管教育。
该案是罗田县检察院扎实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的缩影。下一步,罗田县检察院将继续统筹发挥“四大检察”职能职责,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编辑: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