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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挪用公款、受贿,原黄梅县能源办主任获刑四年并处罚金
2019-11-21 15:57:54   来源:今日湖北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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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熊文胜通讯员吴英

  私分公款、挪用公款、向太阳能安装人员索要安装费……,日前,黄梅县人民法院对原县能源办主任李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08年被借用到黄梅县能源办工作,任黄梅县农村能源沼气建设服务中心主任。2015年至2019年春节期间,李某伙同县能源办其他三名工作人员(另案处理)共同私分钱物账目14.8万元,其中李某得款3.7万元。

  2016年3月,主管财务的李某从其保管的公款中拿出20万元借给其姐姐李某2用于私人投资。同年12月5日,李某2将存有21.7万元钱的建行卡给李某,该卡里面的20万元为还李某的本金,1.7万元为借款利息。李某分多次将21.7万元钱全部支取,用于支付个人修车、个人炒股以及个人零散开支,至今未存入到存放公款的账户中。为掩盖个人挪用公款的事实真相,李某将两张收入发票(合计26.79万元)隐匿起来,没有记入到服务中心的收入帐中,企图达到相关部门通过查账难以发现其挪用公款犯罪事实的目的。

  2010年至2014年期间,根据黄梅县巩固退耕还林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县能源办负责实施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项目,在太阳能安装期间,李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需要支付推广费为由,从每台太阳能热水器安装费中抽取142-180元占为己有,从安装人员手中索要安装费共计26.5459万元。

  另查明,2019年6月12日,李某亲属向黄梅县监察委员会退清赃款639010.9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受黄梅县能源办委托,管理、经营公共财产,其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私分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已构成贪污罪;其挪用公款供其亲属和本人使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至案发时未予归还,其行为侵犯公共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在推广太阳能热水器安装过程中,从安装人员手中索要安装费,索贿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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