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儿女们都有房有收入来源,却让年迈的母亲独自租房生活。近日,京山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并依法作出判决。
现年七十多岁的张某是京山县孙桥镇牛车河村人,与丈夫育有三儿一女。2001年,丈夫因病去世后,张某一直与胡某同居生活。2011年,胡某去世后,大儿子将张某接到家中居住生活。2014年6月,张某与大儿子产生矛盾,便离开他家在外租房独自生活,仅靠每月70元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和部分子女给予的少量财物作为生活来源。当地所在村民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多次主持调解张某的赡养问题并达成处理意见,可儿女们并未实际遵照履行。无奈之下,年初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女给付生活费用、提供医疗费用及提供住房保障。
京山县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她的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均成家立户,各自拥有房屋,具有劳动能力和稳定收入来源,具有赡养能力,依法均有赡养张某的义务,应共同承担赡养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张某的大儿子、小儿子和女儿每月28日前各给付张某赡养费150元,张某因伤病实际支出医疗及护理费用超出200元部分由三子一女按医疗费票据数额平均分摊,二儿子提供一间房屋供张某居住,并提供必要生活用品和生活条件,对其进行照料。
法官提醒,父母抚养子女成人不易,乌鸦尚知反哺之恩,作为子女应当尽赡养义务,给予老人基本生活所需的经济支持,并对老人生活进行照料,同时还要照顾老人的精神生活。老人经济特别困难时,子女还应该提供医疗费用,妥善安排老人的住房。(记者胡娟娟 通讯员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