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5旬男子性侵邻居幼女未遂 因强奸罪获刑5年
2018-01-21 10:42:16
来源:荆门晚报

54岁的何某(化名)突起色心,将魔爪伸向无防卫能力的幼女,其恶劣行径得到应有的惩处。近日,东宝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5年。
2014年秋季的某一天晚饭后,家住东宝区牌楼镇某村的何某在家门口遇见邻居家小孩小红(化名,2009年出生),以给糖吃为由将其哄骗至家中,对小红实施性行为未遂。当天,小红回家后,将情况告诉了奶奶。考虑到孩子的名声,老人没有报警。今年3月,小红将这一情况告诉了妈妈陈某,陈某找小红的奶奶核实后于次日报案。今年7月8日,何某家属向小红及其家属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性侵幼女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国家不断加大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学校、家长和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增强防范。家长应该做好孩子的性启蒙教育,避免孩子到偏僻的地方与他人独处,加强与孩子的沟通,采用正确的方式保护孩子;学校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法制教育、适时开展性教育,注重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政府部门应加强法制宣传力度,提升普法力度,增强市民的法律意识。(记者 胡娟娟 通讯员 杜鹃 刘于宏)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