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京山的廖某有钱不还因此坐上被告席。近日,廖某因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3年初,方某到京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廖某返还借款9万元。原来,2011年11月,方某向廖某的米业公司出售了8万元的稻谷,并且口头约定,廖某收回此货款后一年内交由其用作周转,且不计利息。第二年年初,廖某又向方某借了1万元,并出具了共计9万元的借条。2012年10月,方某多次催款,廖某没有还款,方某遂起诉。经审理,京山法院判决廖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方某借款9万元。
判决生效后,廖某未履行该判决。方某遂向京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3年4月8日、4月18日、12月19日三次作出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并于同年12月11日作出报告财产令,但廖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绝申报财产,且以无执行能力为由逃避履行生效判决。因廖某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京山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决定对廖某司法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同年12月8日将廖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5年1月6日,京山法院将此案移送公安局。第二年,廖某被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3月,廖某与方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偿还债款3万元。
京山法院审理认为,廖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判处廖某拘役五个月。(记者胡娟娟 通讯员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