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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传播淫秽视频 为裸聊网站打广告获利400万
2018-01-21 10:41:25   来源:荆门晚报

  发现淫秽影片有利可图,遂建号发帖,通过网站传播淫秽视频、图片牟利。3年时间,荆城男子吴某和黑龙江男子徐某靠此获利近400万元。近日,两人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获刑13年、10年。这是掇刀人民法院审理的首起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获刑的案例。

  “互帮互助”,两人3年获利近400万元

  2012年,时年29岁的吴某上网逛论坛时,在一淫秽色情网站上看到别人发的帖子,每个帖子下载页面都挂有广告。他意识到这可能是笔挣钱的买卖,遂与广告商取得联系,得知在该网站上发帖,再通过关注度为裸聊网站打广告,就可以轻松赚取广告费。于是,吴某决定在该网站建号发帖,他先从一些非法网站上下载黄色视频,然后编辑做成BT种子(链接)发布到淫秽色情网站上,为吸引更多眼球还会配上黄色图片。就这样通过发帖、传视频,吴某每天可获得广告商汇来的几百至几千元收入。

  2013年,吴某在网上刷点击量时认识了权某(1987年出生,吉林人,下肢瘫痪,情况特殊作另案处理)和其时年44岁的姨夫徐某(黑龙江人)。获悉吴某仅靠发帖、传视频就能挣来钱,徐某动了心。可他是农民完全不懂电脑,也不知道具体怎么操作,为此,他专门花了几个月的时间潜心学习,然后跟着“师傅”吴某干起了发帖赚钱的买卖。

  掇刀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5年6月,吴某、徐某在淫秽色情网站上注册和购买了多个账号,分别发布淫秽色情帖文3000余篇、2000余篇,上传淫秽色情视频2264部、545部,并通过关注度为裸聊网站打广告获利,分别收取广告费244万余元、148万余元。

  吴某妻子:“他说每个月在网上挣四五千元”

  近3年时间,吴某挣了244万余元,折算每月进账近7万元,对此妻子张某并不知情。经审问得知,2008年吴某与张某结婚后,吴某一直没有正式工作。“我就知道他每天的事就是上网,具体在网上干什么我也不清楚。”张某表示,有一次在电脑界面上看到吴某发的东西全是英文,便询问,但吴某没有告知,只说“每个月在网上发帖可以挣四五千元”。

  据吴某交代,所获244万余元非法收入,除了买车花了20万元,跟别人合伙购买一套房屋花了20多万元,其父亲去世花了10万元外,其他的钱基本被吴某挥霍大半。

  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015年7月,公安民警在吴某住处将其抓获;同年8月,徐某主动到掇刀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吴某退缴的违法所得80万元人民币以及用违法所得购买的鄂HE89**现代汽车,同时扣押了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76万元人民币。

  2016年7月,掇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遂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80万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万元,同时对两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目前,徐某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分享网络信息须慎重

  掇刀人民法院法官王凯瑞表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嫌疑人基本都是男性;年龄集中在20岁至35岁;学历以初中、小学为主;多数嫌疑人对网络社交平台涉黄赌毒行为的违法认识较低。

  另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不是一个概念,主要区别是传播淫秽物品的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牟利目的,同时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处罚严厉程度要明显重于传播淫秽物品罪。

  法官提醒,市民要提高网络社交等社交软件中涉“黄赌毒”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认识,慎重“分享”网络视频信息,传播淫秽物品不牟利也犯法,在情节上够“数”就够判,不够“数”也可能被行政处罚。

  新闻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记者 胡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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