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屈家岭管理区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函〔2020〕11号)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迅速抓好贯彻执行。
一、各地在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规定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工作流程,并在申报工伤之日起10 日内完成工伤认定。
二、依法支付工伤医疗待遇,各地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部临时纳入支付范围,并全额支付。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经办流程,压缩经办时间,对医院前台网上直接结算的工伤医疗费用,采取申报当日即时结算;不能网上结算的,在申报后 3 日内支付完毕。
三、各地人社、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工伤保险保障工作。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主动履职尽责,指导相关单位依法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附件: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门市财政局
荆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荆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