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及对茶文化保护的现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现状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我国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原文化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及各地配套制定的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采取名录制度和传承人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行政保护。湖北省作为文化遗产大省,积极出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实施方案》《湖北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湖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1。2021年12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制定湖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条例,已经开展前期立法调研。
文化遗产保护涉及的法律与知识产权问题非常复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要规范行政机构的行为,而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实践中,许多文化遗产的原创权属关系不是很明确,谁是权利主体有时难以确定,这些问题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学术界对此也有不同看法。
(二)立足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茶文化保护的局限性
中国是茶的故乡,茶文化起源于我国。湖北地处优良茶树生长的黄金带上,资源禀赋得天独厚,也是“茶圣”陆羽故里,茶文化历史悠久。2018年印度总理莫迪访问武汉期间,在茶叙时品尝的即是产自湖北的名茶。
在茶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发展方面,国家和地方都在不断探索新的保护措施。在国家层面,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三部门于2021年9月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茶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推动茶文旅融合,开发“茶旅+民宿”“茶旅+研学”“茶旅+康养”等茶文旅融合新业态,打造茶旅精品线路、精品园区和特色小镇;深入挖掘中国茶文化丰富内涵和深刻精髓,办好“国际茶日”等主题活动,传承好茶艺、茶理、茶道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讲好中国茶文化故事,展示中国茶文化的独特魅力,促进茶文化传播和走出去。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1月22日表决通过《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湖北成为继福建、贵州之后,全国第三个出台促进茶产业发展地方性法规的省份。《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整理地方茶文化资源,遴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等价值的传统制茶技艺,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在保护传承发展上给予支持;加强对茶历史文化及遗迹(址)的保护和利用;鼓励和支持申报与茶有关的文化遗产,创作突出地方特色和区域公用品牌文化品位的茶文化作品,开展茶文化交流,推广茶知识、茶文化。
一方面,茶文化中的许多元素已被列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被列入最多的是茶艺类。另一方面,对于茶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前述法律法规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够,无法提供全面完整的保护。例如,我国生产的红茶在世界上广受欢迎,出口至多个国家,但如果对某种红茶制作工艺的权利人不先赋予相关的排他性权利,而任由该红茶制作工艺进入公有领域,该红茶制作工艺将很快被偷师学艺、被模仿后进行商业利用,对权利人而言是巨大的经济损失。
顺应我国对外开放水平和茶工艺技术发展,从地理标志、商标权、专利权等方面对茶文化进行全面、完整的法律与知识产权保护,必要性日益凸显。下文以湖北省宜昌市的“宜红茶”和“采花毛尖”品牌为例简述之。
二、“宜红茶”与“采花毛尖”品牌简介
“宜红茶”起源于清朝道光年间,因宜昌开埠通商后从宜昌地区出口的红茶而得名,和宁红茶、祁红茶并列清末民初中国三大功夫红茶2。新中国成立后,中国茶叶公司在宜都建立的宜都茶厂,是“宜红”产茶区成立的第一座红茶精制厂,同时也是由前苏联援建新中国的第一家专业红茶厂,曾统领湖北宜昌、恩施、湖南常德所产红茶的收购、精制与出口,是中国红茶对前苏联出口的主要生产基地。宜都茶厂现存由前苏联援建的生产线,时至今日仍能继续生产,是我国茶业罕见的活态工业遗产,因此入选“中国工业遗产保护名录(第二批)”名单3。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宜都茶厂现改制为湖北A茶业公司,在宜昌继续发展。“宜红茶”制作技艺2015年入选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宜昌地区不仅盛产红茶,生产的绿茶也是全国闻名。宜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在历史上不仅是宜红工夫茶的主产地,同时也生产白毛尖、茸勾等名绿茶。《茶经》记载“峡州山南出好茶”,即指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该县境内群山叠翠,雨水充沛,产自这里的茶叶以其香清、汤碧、味醇、汁浓及强身健体而著称。湖北B茶业公司即位于宜昌五峰县境内,该公司核心品牌“采花毛尖”,其外形细秀,香高持久,味醇回甘,先后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湖北名茶第一品牌”等荣誉称号4。“采花毛尖”制作工艺2009年入选湖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三、“宜红茶”与“采花毛尖”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情况及建议
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缩写TRIPs)中,将地理标志定义为:地理标志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个地点的产品的标志,该产品标志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
在我国,2018年机构改革之后,地理标志的管理职责分别由农业农村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其中,农业农村部根据原农业部制定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登记不收费,登记证书长期有效,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申请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并根据《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人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申请机构或认定的协会和企业,申请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批准或驳回,经批准后长期有效。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登记并公告后,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从而获得商标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2014年,“宜都宜红茶”入选2014年原农业部第一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2018年,“宜昌宜红”入选2018年第一批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2020年,“宜都宜红茶”入选《中欧地理标志协定》首批保护名录。湖北A茶业公司的“宜红茶”产品产自于宜昌市,属于上述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地范围内,通过向相应的登记申请人申请,可以合法使用相应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保护,并能够根据《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在全欧洲范围内获得保护。
“五峰毛尖”、“五峰绿茶”、“五峰红茶”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已获得注册,且湖北B茶业公司已被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人,因此该公司生产的“采花毛尖”作为产自五峰县产地范围内的绿茶,可以合法使用全国统一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在全国范围内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
截止2022年1月,湖北A茶业公司未获得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公告,不能使用全国统一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今后,湖北A茶业公司需要继续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的加强沟通,争取早日获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权,提高公司产品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
四、“宜红茶”、“采花毛尖”品牌的商标保护情况及建议
商标,是商业主体在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能够将其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在我国,商标分为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其中,注册商标受商标相关法律法规的特别保护,注册者具有专用权,能够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分类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对于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还能够获得跨类别保护,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分类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在期满之前可以进行续展,续展次数无限制,因此,注册商标理论上可以获得无限期保护。当然,商标注册及续展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缴纳一定的费用。
截止2022年1月,湖北A茶业公司共申请2件注册商标:“宜”及图,均处于有效注册状态。与其他同类公司相比,湖北A茶业公司的注册商标数量偏少,品类单一,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带来风险和隐患。例如,若A公司未来计划在新品类开拓业务,却在该品类内没有相应的商标,考虑到当前商标囤积现象,该商标很大可能已被其他主体注册和持有;当公司与商标持有人进行协商谈判时,无论讨论商标转让或商标许可事宜,均会增加公司负担。并且,一旦协商不成,则只能更换商标,从而造成前期资源的白白投入和时间浪费,拖累公司前进的步伐。经笔者检索,“宜红YIHONG TEA”商标就注册在位于武汉的某C公司名下,并且,C公司还曾注册过“宜红YIHONG及图”、“宜红工夫茶”商标,为此宜都市宜红茶协会曾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宜红YIHONG及图”、“宜红工夫茶”不予核准C公司注册,成功维护了宜昌地区茶叶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建议湖北A茶业公司在今后发展中更加注重提高商标数量与质量,建立完善的商标保护体系,减少甚至避免风险。同时,笔者发现“宜都茶厂”文字商标截止2022年1月尚未被申请注册,建议湖北A茶业公司尽快注册“宜都茶厂”商标,未来与“宜都宜红茶”、“宜昌宜红”农产品地理标志同时使用,实现对公司品牌的双重保护。
截止2022年1月,湖北B茶业公司共申请114件注册商标(与“采花毛尖”相关的注册商标64件),涵盖方便食品、医疗园艺、食品、运输贮藏、啤酒饮料等多个商品分类,能够实现对“采花毛尖”品牌完整全面的商标保护,有效避免了“傍名牌”情况的发生,对公司未来在不同领域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笔者建议,湖北B茶业公司在今后发展中,重在加强对已注册商标的监控与使用。对于已注册商标,在保证持续使用的同时,注意商标使用证据的保存与收集,避免现有注册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他人申请撤销。同时,经笔者检索,湖北B茶业公司仅注册“CAIHUA”这一个外文商标,建议加强外文商标注册保护。
五、“宜红茶”、“采花毛尖”产品和方法的专利保护情况及建议
美国前总统林肯曾说过,专利制度是为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因为专利制度能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在一定期限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国家赋予专利权人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5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
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企业的发展壮大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变化的国际形势,2020年我国《专利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主要体现在提高专利质量、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专利保护、促进专利运用等方面。例如,为加强专利保护,将侵犯专利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500万元,下限提高至3万元,等等。当然,专利的申请和维护也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一定的费用。
截止2022年1月,湖北A茶业公司总共申请15件专利,涵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无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其中,只有8件专利申请曾经获得授权,均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后续由于各种原因,8件专利目前均处于失效状态。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仅通过初步审查就可授权,权利稳定性较差,在后续的侵权纠纷中容易被认定为无效,对相关技术和产品的保护力度不足。
笔者建议,湖北A茶业公司今后继续完善公司的专利管理体系:首先,要继续挖掘“宜红茶”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新技术,如茶叶生产和保存方法的改进,制茶相关机器设备的改进,茶叶包装外观的改进等;其次,要提高发明专利授权的比例,原因在于发明专利在权利稳定性、高新企业认定、专利质押融资等方面,相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最后,要加强公司与专利代理机构的沟通,注重对授权后专利的维护,加大专利相关经费的支持,避免因缴费问题而放弃已获得授权的专利。
湖北B茶业公司截止2022年1月总共申请35件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7件专利至今仍然有效,包括2件发明专利和15件实用新型专利。
根据湖北B茶业公司的专利申请现状,建议今后进一步挖掘高价值发明专利,提高发明专利的数量和授权专利的质量,同时,加大授权专利的转化力度,将更多的专利权转化为经济效益,推动“采花毛尖”相关茶艺技术的发展与进步,限制竞争对手,扩大市场占有率。
综上,湖北A茶业公司和湖北B茶业公司都已初步实施了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在企业今后的发展中,建议继续加大对法律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早日建成全面、完整的法律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好的服务企业发展壮大,推动企业茶产品和茶文化品牌的发展与传播。
作者:宫步坦 湖北经济学院产业教授、湖北省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会副会长
李新 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人
参考文献:
1、宫步坦,代亚菲. 湖北省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研究.《楚天主人》. 2020年第9期
2、宜红考辨.“荆楚网”:http://www.cnhubei.com/xwzt/2018/yhgcd/zjgd/201806/t4121085.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月17日
3、中国工业遗产保护名录(第二批)发布.“中国城市规划网”:http://www.planning.org.cn/news/view?id=9624,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月17日
4、专利产品“采花毛尖”茶荣获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宜昌市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中心官网:http://zscq.yichang.gov.cn/content-41171-631391-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月17日
编辑 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