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在线】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费相关问题,你理解的对吗?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娄丹丹律师
在现实生活中因父母离婚给孩子生活造成影响是很大的,最常见表现为作为父母双方因感情破裂,以自身不愿与对方相见,而阻挠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进而导致抚养费给付方的拖延支付,甚至不再支付孩子抚养费。今天,我们就聊聊抚养费支付中,作为父/母的你,就支付抚养费的理解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吗?
问题1.对方不让看望孩子,我就不支付抚养费。
法律答疑:(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律师提醒:根据法律的规定,“探望权”是现行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实体权利,只要是符合规定情形的父母都应依法享有该项权利,其权利的行使应受法律的保护,其与“抚养费”实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因探望权利为得到实现而不履行向孩子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离婚双方就探望权的纠纷可以进行协商或者另行提起诉讼,探望权引起的纠纷并不能成为未直接抚养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问题2:夫妻离婚,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必须支付抚养费。
法律答疑:(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子女有权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母增加抚养费,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包括:(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律师提醒:实践中,若夫妻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书中明确约定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这种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夫妻双方离婚后应按照约定内容履行。但若出现上述法律规定情形时,可以采取双方协商处理方式,协商不成可提供相关证据向法院提出调整抚养费金额的诉讼。
3.夫妻离婚,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调解书中确定了未直接抚养一方的抚养费金额,作为支付抚养费一方不能调低抚养费金额。
法律答疑:《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律师提醒:虽然司法解释规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降低抚养费比例,但具体涉及哪些情形并未明确。实践中,如果与抚养孩子一方协商,该方同意减少抚养费金额,则可以以双方协商一致后的支付金额为准;若通过诉讼方式,基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司法审查一般比较严格,主要会考虑支付抚养费方的经济收入是否存在“重大变化”(比如是否有大额负债、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犯罪服刑导致无力支付等情形,需要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并且,若调低抚养费的情形消失,未直接抚养一方的收入提高,此时子女仍未成年,仍可以要求提高抚养费金额。
4.夫妻离婚,现子女已上大学,并且已年满十八周岁,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就无需再支付抚养费。
法律答疑:(1)《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律师提醒:实践中,若夫妻离婚时,就孩子上大学所需费用、支付时长已在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书中予以明确,则双方依据约定履行;若未明确大学期间的费用,孩子本人或作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该期间的费用,除具备上述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外,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5.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按照抚养子女方对子女的实际支出为依据。
法律答疑:《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该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律师提醒: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定一方需支付的抚养费金额时,一般会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抚养子女一方支出高额的培训班费用、保险费用、私立学校费用等是否支持,还会考虑对方是否有支付的意愿和支付能力。
6.孩子抚养费的支付,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三年的规定。
法律答疑:《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三项“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律师提醒:实践中,若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用的,不受诉讼时效的规定已形成共识;但若子女已年满18周岁,此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尚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从抚养费立法目的和功能来看,抚养费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且能独立生活后,抚养费的功能已经丧失,不再具有保护利益,成年后不能对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应承担的抚养费再主张权利,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颁布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三、抚养、赡养问题15、“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主张父母给付其未成年期间应当负担的抚养费的,不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给予抚养费请求权的基础是权利人无法独立生活,通常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人只需支付至子女年满18周岁,但子女成年后追索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的,则依法适用诉讼时效,即成年子女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或母主张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的,应当在年满21周岁之前提出。
笔者认为,虽然有的法院将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后至21周岁之前适用诉讼时效,即在此期间仍可主张孩子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但鉴于司法裁判不统一,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取向是惩罚权利上的睡眠者,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建议作为权利受侵害方,在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即应及时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得不到司法保护,后悔晚矣。
对于父母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在法律意义上,离婚仅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而存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归于消灭,但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从传统伦理上来说,父母离婚并不代表与子女关系的割舍,在中国家庭传统习惯中,给了每个人一个“家人”的身份,父母要关爱子女、教育子女,于法于理不能因为父母之间的原因而让孩子承受更多“父母离婚之痛”,在涉及孩子的抚养、教育等问题时,离婚夫妻应给予合理、妥善安排,最大化保护孩子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