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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伤残鉴定结果不同 误工期如何计算?
2021-08-24 12:54:27   来源:今日湖北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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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如果进行了两次伤残鉴定,那误工时间又该以哪一次鉴定为标准进行计算呢?近日,石首市人民法院民一庭依法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就误工时间产生了争议。

    案情回顾:被告童某驾车撞到了原告郑某,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童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起诉要求童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因郑某在起诉时已经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构成多个伤残,分别为五级伤残、七级伤残、十级伤残。保险公司不服郑某提供的伤残鉴定,申请对郑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郑某的伤残等级分别为六级伤残、七级伤残、八级伤残、十级伤残。双方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但对误工时间存在分歧。郑某认为,两次伤残鉴定结果不同,故误工期间应当计算至第二次定残前一天;保险公司则认为,虽然两次结果不同,但是均构成伤残,故误工时间应当计算至第一次定残前一天。

     法院认为,在我国,对受害人的赔偿采用的是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前一日的误工损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完全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据此,这里所指的定残日应当是指被法院确认有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结果作出之日。本案中,原告郑某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并未被采纳,郑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的伤残等级已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重新鉴定,且双方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后一次鉴定结论应被采信,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因此,郑某发生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应当是后一次鉴定,误工时间也应当以后一次伤残鉴定日来确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童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郑某876514.16元。双方服判息诉,被告已履行完毕。(通讯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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