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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起纠纷 真情调解化心结
2021-07-21 15:22:49   来源:今日湖北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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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石首法院绣林法庭圆满化解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既保障了老人的合法权益,为老人解决急难愁盼之忧,又弘扬了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美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彰显了司法的力度与温度。

   原告陈某今年86岁,育有六个女儿,老伴已于1991年因病去世。因老人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且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照顾,六个女儿经商量,约定从2019年正月初一起,每人轮流照料老人2个月。可轮到四女儿即被告杨某时,杨某却拒绝承担赡养义务,经众多亲属做思想工作无果,老人无奈之下将四女儿杨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若一判了之将不利于家庭和谐,达不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决定尽量采用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向当事人了解详细情况后,解说“百善孝为先”的大义,告知被告杨某作为子女有赡养母亲的法律义务,不能对老人的养老问题视而不见,人生最不能等的就是孝敬父母,多少子欲养而亲不待的痛心与遗憾在悄然发生。经过法官的释法析理,被告杨某认识到了自身的问题,态度软化,也向承办法官敞开心扉,表示之前并非不愿赡养母亲,而是因自身家庭原因无法亲自照料老人,加上又与其他姐妹之间因赡养问题产生了一些矛盾,存在心结,这才造成了如今的局面。法官耐心劝解被告杨某暂时放下与姐妹的隔阂,妥善解决老人的情感与赡养需求,通过不懈努力,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杨某从2021年7月起每月向原告陈某支付赡养费200元。

    法官说法:赡养老人、孝敬长辈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作为子女,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让老年人安享晚年。(通讯员/郭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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