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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赠送的财物,分手后是否应当予以返还?
2020-11-03 10:51:28   来源:今日湖北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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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湖北网讯(通讯员/周姚桃)现实生活中,很多男女朋友结婚之前都会经过一定时期的同居,在这期间往往会发生财物的来往。同居之后,当然有的是结婚了,但有的还是劳燕分飞了。结婚了就不会在乎、计较同居时的财物往来、归属;但如果两人同居后分手,特别是非好聚好散的情况下,如一方有赠与财物给另一方,特别是比较贵重的财物,此时难免赠送的一方难以接受“赔了夫人又折兵”!此时,赠送的一方能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受赠方返还赠送的财物呢?

案情回顾:2015年下半年,原告王某(化名)与被告夏某(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原、被告同居至2019年6月。同居期间原告给被告购买手镯一个、钻戒一只、钻石项链一条。从2015年6月起至2019年6月期间,原告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被告119026元。原、被告同居期间,被告多次流产。被告于2019年6月收到原告给其微信转账5000元后便未与原告联系。被告后来与他人在松滋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审理中调解未果。

同时查明,2018年9月,原、被告购买东风日产轿车时支付首付款10.56万元,按揭贷款6.5万元(从2018年10月起至2020年3月止,每月还款3611.11元)。截止2019年5月,被告已还款28888元。

原告某诉称:原告认为与被告即将步入婚姻殿堂,但被告却在2019年6月收到原告给其微信转账5000元之后便音讯全无,原告通过多方打听,被告却在2019年6月便与他人在松滋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遂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婚约期间为其支付的首付车款10万元;购买的钻戒、手镯、钻石项链合计40293元;2015年至2019年6月分期微信转款125000元,总计265293元。

被告夏某辩称:1.原告诉称因婚约为本人支付首付车款10万元,购买钻戒、手镯、钻石项链合计40293元,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不应得到支持;2.原告诉称的在2015年至2019年6月分期微信转账金额,是双方在同居期间,原告与本人的日常消费及因本人多次人工流产手术原告给予的经济补偿费用;3.原告称在2019年6月给本人转账5000元后本人就音讯全无,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实则本人因家里发生重大变故,回去处理家人后事,且原告是知情的,并非其诉称的本人下落不明,了无音讯。

法院判决: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审理的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原、被告同居期间购买的小轿车一辆,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对共有的动产没有约定的,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原、被告同居期间双方共支付车款为134488元,因不能确定出资额,该车款视为等额享有;该车登记在被告名下并一直由被告使用,且被告现与他人结婚,故被告应给付原告车辆分割款67244元。同居期间原告给被告购买的手镯一个、钻戒一只、钻石项链一条,系赠与行为,不再予以返还。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5月31日、6月3日分别给被告转款5000元、1000元、5000元,共11000元。因2019年6月3日后被告便与原告失去联系,故该款应平均分割,被告应给付原告分割款5500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同居期间原告通过微信的其他转款,被告表示该款用于其两人同居期间的正常开支及流产补偿,因原告无相关证据加以反驳,故对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松滋法院依法判决如下:一、原、被告共有财产东风日产轿车归被告夏某所有,被告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车辆分割款67244元,财产分割款5500元,共计72744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松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原告王某不服上诉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随着社会的发展,男女双方未婚同居的行为,法律并不禁止。在此期间的正常财物往来,也是出于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的自愿行为,但是在双方同居以后如果再分手经常会出现一系列法律纠纷。同居的生活是甜蜜的,但是不管是出于信任,还是基于感情联络需要,在进行大额财产赠与时候,都须谨慎,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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