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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城市上空的“不定时炸弹”
2019-10-14 10:18:17   来源:今日湖北

  

  

  本网讯,2019年5月,在武穴的后坝街发生了这样一起危险事儿,小区楼上的居民将一袋垃圾从窗户上丢下,砸到了停在路边的小轿车,后车窗玻璃瞬间被砸碎,幸运的是,没有人员受伤。

  

  可并不是每一次都能这么幸运。2019年3月9日,在广东东莞,一名小女孩在玩耍途中不慎将一个苹果从24楼的高空抛下,刚好砸中一名三个月大女婴的头部,将女婴砸成重伤,经医院判定,这名女婴将终身都需要人照顾。

  

  2019年6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一名5岁男童被从天而降的玻璃窗砸中,抢救无效去世。

  

  这些案例都让人触目惊心,高空抛物、坠物这两种不文明行为不仅在社会上营造了一种不安全的氛围,更是严重的影响到社会居民的生活环境、生活质量甚至是生命安全,成为了公众头顶上方的“不定时炸弹”。

  

  近年来,高空抛物现象屡见不鲜,这样的事情为何会频频发生?一方面是因为一些高空抛物行为人怀有侥幸心理,自以为没人看到就可以随意扔,且抛物之人也没有意识到抛物所导致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受害方自认倒霉,维权意识欠缺,法治意识淡薄。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简单来说就是,住在一栋楼上的居民,在难以确定具体抛物人的情况下,除了可以证明自己不是抛物人的外,其他居民都要给予受害人补偿。

  

  根据行为人实施高空抛物时的主观态度(故意、明知却放任、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等),其行为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检察官提醒

  

  1、大家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侵权人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

  

  2、小区物业要加强宣传,让居民认识到高空抛物的严重危害结果,提高自身素质,互相监督,从源头上减少危险的发生。

  

  3、家长要注重言传身教,用模范行为教育自己的小孩从小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教育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乱扔物品。

  

  4、在路上的行人也要多留意危险,提高自身警惕,随时提防高空坠物的可能。

  

  (记者熊文胜 通讯员赵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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