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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套路贷”敲诈勒索11名被害人近40万元 ——浠水县检察院依法批捕7名犯罪嫌疑人
2019-09-17 17:04:27   来源:今日湖北


  

  本网讯,犯罪嫌疑人利用他人借钱急用而又不知其中的“奥妙”,采取抵押车辆并虚构各种不合法的杂费,导致被害人陷入“套路贷”的深渊而损失惨重。2019年8月中旬,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赵某、游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予以批准逮捕。

  

  为谋私利,专门成立公司运作“套路贷”

  

  2017年9月到2018年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赵某伙同某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某,以收益平分为基础,注册成立黄冈伽佰利公司。公司设立了一些内部机构,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员工之间责任分工也十分明确。在经营该公司期间,赵某安排公司员工周某等人以散发小卡片、微信广告、渠道关系等方式招募客户。在招募到客户之后,赵某按照游某制定的相关合同样本,指示公司业务员周某等人以各种手段,在借款客户没有仔细查看合同详细内容的情况下,引诱、催促客户签订一些“阴阳合同”、“空白合同”等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相符的借款合同以及《车辆抵押借款合同》、《收费标准》等配套书面材料。从这时开始,不明就里的借款人就掉入了赵某、游某设下的圈套里。

  

  等借款人签订合同后,赵某安排公司业务员采用对借款人抵押的车辆安装GPS、收取备用车钥匙等手段,随机对借款人进行所谓的“家访”,以便准确掌握借款人的家庭住址、家庭成员信息、收支状况等相关情况,为公司后续“拖车”提供便利。

  

  制造陷阱,利用不对等的合同条款对借款人进行勒索敛财

  

  在借款审核通过后,赵某、游某按照公司事先规定,扣除一期利息、一期GPS服务费、保证金后,又扣除了所谓的杂费、综合费、车辆违章保险金等相关费用之后,再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这样,导致借款人实际所得的贷款和签订借款合同中的原定数额存在较大差额。而且,借款人是以原定借款合同中的数额计算利息,从而使被害人背负大量额外利息。

  

  当作为借款人的被害人逾期还款时,赵某即指示周某等公司业务员在不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私自将借款人被抵押的车辆开走。随后,赵某等人再以言语恐吓、变卖借款人车辆等软硬兼施的方式威胁借款人缴纳一系列不合理的大量费用,包括违约金、保证金、逾期费、拖车费、停车费、车辆解码费等。

  

  当借款人发现上当受骗从而拒绝支付高额附加费用时,想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问题,此时已经为时已晚。赵某等人见达到预期目的后,以借款人“违约”不还款为由,私自将车辆变卖从中牟利。

  

  天网恢恢,犯罪嫌疑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这样,在不到1年时间内,赵某等人就利用此办法在黄冈市区及周边县市作案十余起,敲诈勒索了查某、邹某等11名被害人,使他们遭受到近4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多行不义必自毙。案发后,被害人相继打电话报警,浠水警方迅速立案侦查。2019年8月上旬,浠水县公安局将该案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办案检察官受案后,通过查阅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等,逐一查清了赵某、游某、周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利用“套路贷”敲诈勒索他人钱财的犯罪事实,遂依法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赵某等7人作出逮捕决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检察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有以下五步:第一步“制套”,即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第二步“下套”,即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第三步“中套”,即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第四步“加套”,即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第五步“收套”,即软硬兼施“索债”。

  

  所以,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增强防范意识,不能因为一时缺钱相信不法分子的谎言而盲目借钱,最终让自己遭受财产损失。一旦发现自己遭遇了“套路贷”,应当及时报警,并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套路贷”犯罪,维护自身和他人合法权益。

  

  (记者熊文胜 通讯员黄葵吴航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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