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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不再出具20类证明
2018-01-21 10:36:31   来源:襄阳晚报

据新华社电 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12个部门于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意见明确,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20类事项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凡是不属于公安机关法定职责的事项,任何单位不得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

下列9类因户口簿、身份证、护照能证明,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下列5类户口簿能证明,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以下9类视情出具证明: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2.注销户口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非正常死亡证明。

7.临时身份证明。

8.无犯罪记录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下列6类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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