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快递百件水果未到货 工商:快递公司应担责
2018-01-21 10:31:34
来源:三峡商报

市民邹先生来电:我于4月3日在城区某快递公司邮寄了100件水果到外地,一周后到货了30件,剩余的70件至今未到货。我与快递公司多次交涉,他们都以要查明货物物流动向为由,无法给我明确答复。目前,收货方以不诚信为由,拒绝与我合作,请问有什么办法能挽回我的损失吗?
记者咨询高新区工商分局,工作人员答复:造成的损失应由快递公司承担。根据《消法》第5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没有按当初与寄货人之间的约定把货送到位,这属于快递公司服务不到位,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快递公司承担。建议邹先生直接找快递公司索赔,如果快递公司不同意,直接到工商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