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全省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深入开展打击畜禽养殖领域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畜禽养殖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增强环保守法意识,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并对宜昌、襄阳、荆门、黄冈等市相关办案单位予以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
宜昌长阳县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利用溶洞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14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对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合作社共建有猪舍5栋,厂区东侧有一处溶洞,坑内埋设一根白色PVC管,管道内沉积黑色物质,现场有养殖粪污持续排入溶洞,溶洞内壁石壁已呈黑褐色,现场可闻到明显异味。该合作社存在利用溶洞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5年9月15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合作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12月1日,该合作社与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主动缴纳生态环境赔偿金。12月10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对该合作社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
2026年1月7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026年3月27日,长阳县公安局对当事人(李某)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目前该合作社已拆除排污管道,对溶洞进行了封堵,将粪污引至化粪池进行收集处理。
【案件启示】
(一)认清地貌特质,严守生态底线。喀斯特地下水污染隐蔽性强、修复难度大,借助溶洞、暗河偷排粪污属于严重环境违法。养殖从业者须认清特殊生态禀赋,摒弃侥幸心理,坚决杜绝隐蔽排污,严守生态法律红线。
(二)坚持双重追责,彰显执法温度。本案实行行政处罚与生态赔偿双重追责,压实违法责任。同时结合当事人主动鉴定、足额赔付、积极整改等情形依法从轻处置,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执法理念。
(三)强化以案为鉴,规范行业经营。各养殖从业者须以案为戒,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常态化管护养殖设施,规范做好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杜绝隐蔽排污,坚持合法合规绿色经营。
案例二
襄阳枣阳市某养殖场超标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23日至2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线索,对枣阳市某养殖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养殖场通过管道将沼液排入场区东侧消纳地进行消纳,消纳田内存在大量沼液。经现场取样监测,结果显示还田沼液悬浮物106mg/L、化学需氧量849mg/L、五日生化需氧量205mg/L、粪大肠菌群数>2.4×106MPN/L、蛔虫卵数70个/10L,均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表1旱地作物农田灌溉水质基本控制项目排放标准限值。
【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2026年3月3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对该养殖场超标排放还田沼液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496万元。
目前该养殖场已对消纳地进行翻耕平整,同时对红膜池和沼液储存池进行维修,确保粪污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案件启示】
(一)摒弃认知误区,压实主体责任。涉事养殖企业重治污设施建设、轻日常运维管护,错误认为建成治污设备即完成环保履职,沼液运维、粪污无害化处置、水质自检等日常工作缺位,环保主体责任落实虚化。广大养殖经营主体要引以为戒,扭转片面认知,压紧压实自身环保责任,常态化做好治污设施运维管理。
(二)紧盯隐蔽风险,筑牢监管防线。沼液还田污染隐蔽、持续周期长,粪大肠菌群超标会造成病菌蓄积,经过累积后会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潜在生态风险突出。监管部门要优化监管手段,聚焦沼液还田关键节点,常态化开展田间点位抽样检测,精准防控隐蔽、滞后类养殖污染隐患。
(三)健全联动机制,形成监管闭环。种养结合粪污资源化利用全链条监管存在漏洞,单一部门监管存在盲区,难以实现全程管控。需破除部门监管壁垒,建立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常态化联动治理机制,整合监管力量,构建粪污处置、资源化还田、全程监督完整闭环,夯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基础。
案例三
荆门钟祥市某生态家庭农场粪污渗漏外排污染河道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27日,接到群众信访投诉,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对钟祥市某生态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农场在日常生产中未落实粪污规范化处置及设施运维主体责任,场内粪污收集池因破损导致积存粪污持续渗出、溢流,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入周边河道,造成河道生态环境破坏及不良社会影响。现场采集河道水样检测显示,虽然溢出粪污的污染物浓度未超出畜禽养殖行业排放标准,但该农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粪污泄漏的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
该农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渗出、泄漏”的规定。
2026年4月13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农场立即改正。2026年4月22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同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对该农场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21万元。
目前该农场已完成破损收集池维修,并对场内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设施开展全面排查,避免问题再度发生。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因养殖设施管护不当导致粪污泄漏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打破了“排口水质达标即免责”的错误认知,具有鲜明的警示意义。
(一)厘清违法边界。排口水质达标不能替代防渗防溢的法定义务,设施运维不规范造成渗漏即构成违法,养殖从业者须摒弃侥幸心理。
(二)压实管护责任。粪污收集、沉淀、防渗设施必须建立常态化排查检修机制,及时修复破损老化设施,从源头杜绝外排风险,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三)强化源头与长效监管。严格落实雨污分流和粪污闭环处置,基层生态环境与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尤其聚焦小微主体,加大设施运维和粪污处置检查力度,并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引导依法合规经营,筑牢农村水生态安全防线。
案例四
黄冈麻城市某种养专业合作社违法排放畜禽养殖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1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麻城市分局接到网络舆情反映“盐田河镇鸡粪黑山水”等环境问题后,对麻城市盐田河镇某种养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合作社存栏蛋鸡7万羽,属于畜禽规模养殖,在从事养殖过程中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产生的固体粪污,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鸡粪直接倾倒在养殖场区北侧荒地,部分粪污沿荒地流淌至水沟,对周边水环境造成污染。
【查处情况】
该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2026年4月7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合作社十日内彻底清理粪污并转运至有机肥加工企业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4月17日,现场复查确认该合作社倾倒的鸡粪已全部清理转运,违法行为已改正到位。4月27日该合作社与黄冈市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主动缴纳赔偿金。5月26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该合作社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949万元。
【案件启示】
(一)依托网络舆情拓宽监管线索。本案线索源自网络群众反映的鸡粪污染山体舆情,生态环境部门快速赴现场核查,打通群众网络监督与环境执法通道。该模式打破仅靠日常巡查、线下信访获取线索的传统局限,践行“互联网+环境监管”思路,为深挖隐蔽性养殖污染问题提供参考。
(二)快速整改及时化解环境风险。随意倾倒养殖粪污易污染水土。执法人员查实后立即下达责令改正文书,明确整改要求。当事人10日内完成粪污清运、土地复耕,粪污全部转运有机肥企业资源化处置,快速消除污染隐患,凸显早发现、快处置的高效执法模式。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并行。本案在作出行政处罚基础上,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当事人主动签订赔偿协议、缴纳赔偿金,落实“损害担责”法定要求。这种“行政处罚+生态赔偿”的双重追责模式,弥补生态损失,形成畜禽养殖污染案件可复制、可推广的综合处置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