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妥推进公益诉讼试点 为推进立法积累扎实经验

未知

2018-01-21 09:57:02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中,诉前程序执行的效果如何?试点工作还面临哪些困难?1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推进情况,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就媒体普遍关注的话题进行了回应。

严格履行诉前程序督促纠正违法行为

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据了解,试点以来,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严格履行诉前程序,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作用,对有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郑新俭指出,目前来看,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体现出回复更及时、采纳率更高、实际效果更好的新变化,这些变化的产生与行政机关面临被检察机关起诉而增强纠错或履责的能动性有关,体现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比较大的优势。

“通过诉前程序纠正违法或督促履行职责的,在不同领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据郑新俭介绍,在环境保护领域相关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的案件中,行政机关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其纠正表现为:对污染源及时进行处置防止损害扩大,对污染企业进行跟踪监管并督促落实环保措施等。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的案件中,行政机关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其纠正表现为:追缴国有土地受让方欠缴的出让金,对已经违规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按规定注销、收回国有土地等。

针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郑新俭特别指出,要尽可能发挥其他公益诉讼主体的作用,依法督促和支持其他主体提出公益诉讼,其中包括建议、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公益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规范行使检察权对涉案证据进行严格审查

近日,有关环保组织对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案提起公益诉讼被地方法院驳回的消息,引起社会普遍关注。这是否意味着检察机关对于公益诉讼的严格审查无形中提高了公益诉讼的门槛?

对此,郑新俭回应道,检察机关对所提起的公益诉讼履行审批程序,是试点阶段为了规范行使检察权,保证试点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而采取的一项措施,并不会提高公益诉讼的门槛。

郑新俭表示,提起诉讼与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两种不同方式。如何协调好这些法律监督方式,最主要的就是要严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并达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的重要一环。郑新俭介绍说,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检察机关对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损害后果等方面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要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收集。

“试点工作中,检察机关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调查,如调阅、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询问违法行为人、行政机关相关人员、行政相对人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以及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郑新俭介绍说。

完善机制措施为立法积累经验

根据相关要求,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在试点过程中,检察机关如何掌握、获取适宜提起公益诉讼的线索?开展试点工作面临哪些困难?这些问题成为媒体普遍关注的话题。

郑新俭指出,检察机关对摸排出的案件线索高度重视,逐件进行严格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把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作为出发点,并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确定是否属于试点工作的领域和范围。对于符合试点要求的,积极进行诉前程序的相关工作。经过诉前程序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受到侵害的,依照规定适时提起公益诉讼。

郑新俭坦言,试点工作是新生事物,试点中会遇到许多困难,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和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理顺;原有人员队伍不能完全适应公益诉讼办案的新要求等。

“为了推进试点工作,需要不断探索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比如,公益诉讼中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的承担等,当然,试点的过程本身就是完善的过程,在试点中要不断尝试,探索建立相关机制。”郑新俭说。

与此同时,郑新俭表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涉及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试点工作正是为了积累经验,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律,为修订法律提供参考。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经验总结。试点结束后,对经过实践检验的、切实可行的经验做法,最高检将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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