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民行厅厅长:公益诉讼拉升检察建议复采率

未知

2018-01-21 09:57:02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北京等13个省市检察机关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严格审查公益诉讼是否提高了诉讼门槛?试点工作面临哪些困难?相关法律将如何修改完善?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就公益诉讼试点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诉讼门槛并未提高

记者:近日,环保组织对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案提起的公益诉讼被地方法院驳回,表明环境公益诉讼还存在很大难度。检察机关严格审查是否提高了公益诉讼的门槛?

郑新俭:检察机关对所提起的公益诉讼履行审批程序,是试点阶段为了规范行使检察权,保证试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采取的一项措施,并不会提高公益诉讼门槛。至于以后会如何,将总结试点情况后最终决定。

记者: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设有诉前程序,开展试点以来,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与过去相比有哪些变化?

郑新俭:检察建议等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这一制度设计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督促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共同承担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责任,尤其是行政机关,应该自行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以提高检察监督的效力。试点以来,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严格履行诉前程序,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作用,对有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从目前的情况看,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体现出回复更及时、采纳率更高、实际效果更好的新情况、新变化。这些变化的产生,与行政机关面临被检察机关起诉增强纠错或履责的能动性有关,体现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优越性。

检察承担举证责任

记者: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中,证据是如何收集的?

郑新俭: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的重要一环,提起公益诉讼时,要由检察机关收集这些证据。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检察机关对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损害后果等方面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也要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试点工作中,检察机关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调查、核实相关证据。主要有:调阅、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询问违法行为人、行政机关相关人员、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当然还包括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具体程序有待完善

记者: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还面临哪些困难?

郑新俭:目前,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我们确实遇到一些困难,一是公益诉讼没有现成的经验,二是公益诉讼制度尚不完善。

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新任务,一些具体程序还有待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和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理顺;检察机关人员队伍还不能完全适应公益诉讼办案新要求等,都是公益诉讼推进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

为了推进试点工作的进行,需要不断探索、完善相关机制。比如,在公益诉讼中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的承担问题,提起公益诉讼,损失需要评估鉴定,现在遇到的比较大的问题就是需要评估鉴定费用,这个费用谁来承担、具体怎么出,诸如这样一些机制、制度问题需要完善,当然试点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试点中,我们要不断尝试,从而发现问题、探索经验,在这个基础上完善相关机制,最终推动依法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记者:有关公益诉讼的法律将如何修改完善?

郑新俭: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6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涉及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试点工作正是为了积累经验,为修订法律提供参考。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经验总结。这项工作我们已经开始,并遇到一系列问题,需要与法院之间进行沟通协调。试点结束后,对经过实践检验的、切实可行的经验做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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