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 驾驶校车超员拟重罚

网络

2018-01-21 09:56:46

新华网北京11月2日电(记者白阳)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正案送审稿规定,对驾驶校车超员但不构成犯罪的,拟提高罚款处罚幅度,并增加资格罚、人身罚和财产罚。

于本月开始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危险驾驶罪”中增加了有关校车严重超员的条款。为了与这一规定相衔接,修正案送审稿也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作了修改。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修正案送审稿中则明确指出,从事校车业务有超员行为,情节较轻的,罚款由二百元至五百元提高至五百元至二千元;情节较重的,将罚款由五百元至二千元提高至二千元至五千元,并增加暂扣六个月驾照和十五日以下拘留处罚;对严重超员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驾照,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同时,还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为了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修正案送审稿将处罚的对象由“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扩大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取消了“经处罚不改的”限制条件。

修正案送审稿还强化了对机动车违反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15年12月2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等方式,对修正案送审稿提出意

鄂ICP备2020021375号-2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备案号:42010602003527

今日湖北网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湖北报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

举报电话:027-88568010

运维监督:13307199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