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青看数据:企业社保新政策

今日湖北

2020-02-20 15:34:59

1、新举措


2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


一是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个缓冲期。


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


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


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实施上述政策,考虑了社保基金结余等情况,可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是抓紧出台科学分类的复工复产防疫指南,指导各地合理确定复工复产条件。


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有序组织农民工返岗,除疫情严重和扩散风险高的地区外,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抓紧制定高校毕业生延期录用报到方案,加大网上招聘力度。抓紧出台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政策。


三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2、湖北原来的政策要修改


湖北“18条”中,第16、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老政策是缓,现在是2-6月免。


3、浙江的规定


浙江是“30条”,(十五)规定返还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各地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


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补缴之后视为正常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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